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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承包人能否先停工?


前一阵子,国内各地上百个地产项目被暴露烂尾,楼盘完全停工,业主不断维权。事件涉及的银行、地方政府、开发商、施工企业、准业主等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本文仅撷取其中的一个简单的问题来探讨,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作为承包方的施工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停工?正如多数人的判断一样,承包人为避免自身风险,大概率会选择停工。那么,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停工,并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一、承包人拥有的停工权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而停工。根据《建筑法》等有关建设行政法律法规,建设单位需在项目过程中履行一定的行政法律义务,若其违法行为阻碍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或可能影响社会更多主体的公共利益,则承包人有权停工。工程实践中,因发包人违法导致承包人停工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因开工许可不完备引起的停工,比如施工许可证,我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属于建设单位义务,如果先行开工后,一直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有权停工。(2)因其他施工过程中行政许可不完备引起的停工,如环境影响评价、文物保护、扰民、建筑垃圾处理等等。

第二,依据合同约定而停工。(1)开发商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施工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主要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主要义务。如果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而采取停工措施。(2)开发商丧失信誉。根据《民法典》第527条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有转移财产、丧失信誉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承包人有权停工。(3)图纸出现重大变更。根据房屋建筑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规定,如被界定为重大变更,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及审查机构重新报审。此外,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停工。(4)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辅助义务,如因开发商未履行协助这些合同义务引起的停工,比如未履行“三通一平”义务,比如所提供的地质资料和有关现场资料文件不准确,再比如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再比如未及时验收检测封闭工程,等等,如出现这种情况,承包人也有权停工。
第三,依据不可抗力而停工。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知情方应当立刻通知另一方并采取减损措施,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害无权要求赔偿。合同一方在向另一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后,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可免于履行该义务。也就是说,对于承包人而言,若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进行施工活动,有权停工。
二、停工带来的法律后果

停工必然带来工期的变化及损失的发生。
1、如因开发商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或履行其他辅助义务,导致停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并可主张损失赔偿。实践中,支付工程款主要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发包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预付工程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一般操作,完成约定的工程部分后,由发包人确认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发包人签字后支付。发包人在计算结果签字后的合理期限内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价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一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