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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实践中,会有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入职通知书后,在劳动者工作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3日,信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包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岗位为副总裁兼南京区域总经理,试用期薪资为60900元,转正后70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2018年12月3日,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包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你于2018年11月1日入职至今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业绩不达标,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薪金结算至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1月,包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020年1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信业公司支付包某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工资63700元;支付包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26.5元;驳回包某的其他仲裁申请。后双方均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信业公司支付包某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工资63700元;支付包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26.5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判理由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用人单位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要素予以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于2018年11月13向原告发送的入职通知书说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被告也认可原告2018年11月1日到其处工作,并接受其管理,因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结合被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本院认定,原、被告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系被告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告虽未按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因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入职通知中已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该入职通知书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一般来说,入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单方作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劳动者按照通知到用人单位工作,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原则上,入职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但本案中,该公司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包某送达《入职通知书》,入职通知书上对包某的岗位、职务、合同期限、薪酬标准、工作内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包某不持异议,且该《入职通知书》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大部分必备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实质。故在本案中,可以认为该入职通知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包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本案因入职通知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认定具有劳动合同效力,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入职通知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