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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风险”、“三月回本”—特许经营能这样宣传吗?


如今在市场上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非常活跃,各种各样的加盟店、连锁店层出不穷,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家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加盟,在其发布的广告宣传中,会特别宣传加盟之后的的收益情况。如“投资五万,年获利二十万”、 “零风险高收益,投资三月回本”等等,经常见诸宣传广告。实际上这样的收益,可能是需要满足各种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某些特许人为了吸引投资人加盟,故意夸大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忽略达成的前提条件。如果缺乏有关行业经验的被特许人不加分析地盲目轻信,则很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

正是因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被特许人在加盟之前,对于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容易产生误导,所以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虽然这可能将一部分真实反映被特许人经营收益的广告也被禁止了,但由于虚假广告的泛滥,这样的规定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真实案例
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可豆可香七彩果蔬豆品养生坊”项目的招商,对外派发了品牌招商手册。手册中的内容包括:“可豆可香彩色豆腐机:10大性能一机锁定”;“5大核心竞争力,行业独一无二”;“可豆可香彩色豆腐机采用国际最先进磨浆分离机和煮浆器,出品率高于市场其他设备达30%以上”;“七彩保健豆腐的产品利润,比服装、百货、家电的利润都要高,无论是彩色豆腐、豆浆、果汁,还是彩色豆干类,平均利润空间值均超过300%”;“开一家可豆可香时尚饮品站,面积不用大,5-10平方,赚钱赚到笑”;“公司隆重推出的承担投资风险保障,可以让投资者的风险几率近似于无”。“月净利润22600元,年净利润271200元”,“如经营得当,约一个半月即可收回全部投资”等。
罗某加盟了上述项目后,发现实际情况达不到该公司宣传的效果,故起诉至法院,认为该商贸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赔偿其加盟费、装修费、租金等损失。
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被告的招商手册中,宣传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未如实告知原告相关信息,对原告产生误导作用。因此,双方签订加盟合同,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判决双方加盟合同无效,商贸公司应当退回罗某加盟费。罗某盲目相信被告的宣传,在接受被告培训后,理应知道实际情况,仍开店经营,扩大了损失应由罗某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宣传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1、行政处罚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违反上述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只要被监管机关发现上述情形,特许人就将面临较高的行政处罚。

2、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中,特许人商贸公司无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张旗鼓地宣传其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加盟合同无效,退回加盟费。实践中如果给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当然,“特许人不得宣传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规定到底是效力性强制法律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法律规范?是否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我们认为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尤其是是否存在夸大、虚假宣传情形,并引起被特许人误解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而综合判定,不宜不加分析一律判决合同无效或解除。
总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明确禁止特许人宣传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而实践中,这种宣传是非常泛滥的,因为宣传良好的收益最能吸引潜在投资人加盟。某些特许人甚至不惜花重金聘请影视明星来宣传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情况,诱导广大投资者加盟。这种做法很容易被认为是虚假宣传,也很容易被投诉,被处罚。因此,从事商业特许活动的经营者,还是要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经营,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