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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试用期企业能否以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试用期企业能否以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面临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也可能要处理矛盾紧张的员工关系。越来越多企业重视对入职新员工试用期的管理。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招聘岗位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择业需求。在试用期,用人单位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我国法律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着严格的限制。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以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行政助理一职,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21年7月中旬,公司因业务调整,取消行政助理岗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分析

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条表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错解雇)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无过错解雇)的情形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履行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条件。

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过错解雇和无过错解雇的理由(一般书面告知),在劳动者无过错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就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试用期取消岗位是否属于“客观情形”,能否用无过错解除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依照该法的条件、程序,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形”指发生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如企业迁移、被兼并等。

其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着严格的限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A公司因业务调整,取消岗位设置,并非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适用无过错解除,同时A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二十一条情形,否则,用人单位承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海辉律师提醒

在试用期内,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形下,不包括“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理由,用人单位才享有单方解除权,且解除劳动合同要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并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违反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