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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姿势吃大S离婚后又闪电再婚的“瓜”


近日,大S离婚风波还未平息又一个惊天大瓜从天而降,大S在离婚不久又与初恋具俊烨异地火速闪婚。笔者认为,大S的剧本作为普通女孩并没有任何借鉴的意义,毕竟明星的恋爱、结婚、离婚可以更加随心所欲,但对于我们普通的打工人而言,婚姻与爱情的界限是不一样的,结婚还需谨慎。


在这段“敢爱敢恨”“恋爱大过天”的背后,还折射出不少法律问题,吃瓜的同时给大家普及几个法律知识,您或您身边的朋友也许可能会用到。

问题一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呢?

1、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1)坚持以尊重双方意愿为主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各方经济利益,双方可自行约定财产如何分割。
(2)坚持男女平等,以均分为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具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可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坚持保护妇女及子女权益原则: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与男子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应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适当多分财产。
(4)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在分割财产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其身心伤害。



关联法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界定」

《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问题二 
孩子抚养权会不会因为一方再婚而变化?



关联法条:「法定变更抚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根据以上的法定情形,父母的再婚并不会直接导致抚养关系的变更,笔者建议就变更子女抚养权双方先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再举证证明存在以上法定情形,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可见父母再婚,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有些人认为父母再婚会给孩子造成心理上的不利影响,那得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父母再婚不必然导致对孩子不利,再婚是个人自由。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关于一方再婚就要变更孩子抚养权,该约定会变相限制离婚夫妇的再婚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问题三
如何防范婚前财产风险

1、签订婚前协议
“谈钱真的伤感情吗?”中国人思维中蕴含着“谈钱伤感情”传统的固有观念,选择了婚姻也就意味着无私奉献,白首偕老。婚前就把财产处置的那么清清楚楚,无疑是与传统的家庭观念相博弈,也免于不了他人的恶意揣测。

婚前协议是指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为了约束婚内生活及婚后财产分配的协议。笔者认为,签订婚前协议的过程其实是对未来伴侣及其家庭进行“婚前体检”,而婚前协议真正起作用的时候,是在婚姻结束之后。换而言之,婚前协议保障的不是感情,而是各方利益。

2、家族信托
通过家族信托将个人财产进行隔离,同时指定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为自己、子女及父母,这就有效避免因离婚导致财产流失,企业及经营收益等其他财产均与夫妻共同财产相隔离,等夫妻关系稳定后,可以再将配偶增加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法律是冰冷的,人应该有温度。
我们仍然期待着,世上有更多美好的爱情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