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损害能主张精神损失吗?
在现代快速发展的社会下,有些朋友是基于对小动物的喜爱,也有些朋友感慨生活的不易和人情的淡薄,情感找不到依托,心灵找不到慰藉,似乎越来越多的朋友开始饲养宠物。他们对宠物的关心是无微不至,更有甚者将宠物视为家人一般。相对这些宠物也给予了饲主生活上的各种乐趣,心灵上的各种治愈。而当这些小精灵们受到侵害时,对饲主来讲我们不仅仅是财产上受到了损失更是在精神上也遭受了创伤。那么我们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在实务中民法典颁布前其实大部分法院都是不支持饲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但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后的条文修改可能会改变之前的审判思路。《民法典》颁布前,针对宠物被侵害死亡,饲主是否享受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涉及以下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2020年进行过修订此处指的是2001年版,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从以上法条不难看出只要宠物能满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饲主就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光从条文上理解很难明白什么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条普通的宠物犬能把它列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吗?显然很难把它进行归类。但是如果这条宠物犬是饲主的亲人或者朋友赠送给饲主,并且也寄托着饲主对这位赠送人的思念或者感情,那么这条宠物犬就很有可能被列为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司法案例中对于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总的来说分为这几类1.与近亲属死者相关的特定纪念品(如遗像、墓碑、骨灰盒、遗物等);2.与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录像、照片等);3.与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坟、族谱、祠堂等)。《民法典》颁布后,针对宠物被侵害死亡后宠物主人是否享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条: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民事侵权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以看出新的修正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改成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种改变主要体现了不再拘泥于人格权的象征意义而将它扩展成了人格和人身的象征意义以及将特定纪念物品扩展成了特定物,这种改动体现了法律对部分权益的扩大保护。通过最新的一则判例(2021)湘0702民初309号,法院认为,宠物对主人的意义和一般的财产是不同的,在特定情况下,它具有特殊的人格利益。本案中,宠物是主人的一种慰藉,是原告的家庭成员。正因为宠物的陪伴具有不可替代性,宠物的价值才不能用金钱衡量,且宠物的死亡确实会给原告全家,特别是原告多病的父亲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综上虽然现在的相关支持饲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并不多,但是随着《民法典》颁布关于对宠物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相信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