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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账户的钱还能讨回来吗?


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增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增多,司法实践中,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案外人以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系其错误汇款,认为其系该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法院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

澳青公司与金之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后,应向金之源公司支付加工费267445.2元;其公司之前曾与东青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因付款时公司会计请假,临时操作公司网银的人误以为仍与东青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将应付给金之源公司的267445.2元误汇入东青公司账户内。东青公司的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仅有这笔款项汇入,无其他任何变动。澳青公司认为东青公司既未以权利人的主观意思实际占有该款,亦无法处分该款,并非该款的实际权利人,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澳青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执行从东青公司的账户中扣划的267445.2元款项,确认该267445.2元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

澳青公司自认曾与东青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其提供的金之源公司的送货单与增值税发票均为澳青公司与金之源公司之间的往来,不能排除澳青公司与东青公司尚有业务往来及澳青公司应向东青公司汇款的可能性;澳青公司汇款时指定的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收款账号等信息均明确指向东青公司,说明澳青公司的汇款目的是向东青公司支付267445.2元,并非向金之源公司付款。
货币属于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一般情况下无法进行区分,应以占有事实确定货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法律推定占有人即为占有自己所有人。澳青公司将267445.2元汇入东青公司账户中后,账户内资金归占有人东青公司所有。东青公司的账户虽被法院冻结,但并不影响东青公司账户中的款项属东青公司所有的性质,即使澳青公司主张的“误汇款”事实成立,也应另行向东青公司主张权利。澳青公司对案涉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海辉提醒: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如案外人不能排除与被执行人尚存业务往来的可能性,且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汇款,信息明确的,不宜认定为误汇款。

2、货币属于种类物,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即使汇款人错误汇款确属事实,对汇款人而言,对汇入款项账户所有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债权,不具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亦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3、案外人虽不能以误汇款申请排除强制执行,但案外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系错误汇款的,可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