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消费,能适用“退一赔三”吗?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大众对整形观念逐渐开放,美容消费需求不断攀升,变美成为时尚消费群体的追求,整形成功皆大欢喜,一旦失败,随之产生纠纷。如果产生医疗美容纠纷,能适用“退一赔三”吗?2018年3月,仇某经朋友介绍至宸熙公司(2019年10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咨询美容事宜,并在该公司接受了第一次眼部整形手术,同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加宽加固手术。术后恢复期间,仇某眼部出现不适,再次于2019年6月至宸熙公司进行修复并接受膨体肋骨鼻综合术。在宸熙公司手术期间,仇某先后共支付费用53389.5元。接受鼻部综合术后,仇某因对外观不满及术后假体偏斜、晃动明显,与宸熙公司交涉要求取出假体抵扣已交纳的部分费用,后因双方对取出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仇某于2019年12月至韩辰医疗整形医院取出假体,取出费用为4000元。取出假体后,因发现在宸熙公司植入的为硅胶假体,而非仇某要求的膨体。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仇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及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退还费用53389.5元,并按照三倍金额160168.5元赔偿。1、仇某在宸熙公司施行整形手术,虽未签订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据此,仇某依据合同关系可以向宸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宸熙公司系营业性的医疗美容机构,其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出于美化容貌的目的,提供的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3、宸熙公司在为仇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构成欺诈经营,宸熙公司也未告知将双方约定的膨体擅自替换硅胶。综上,宸熙公司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就医疗美容,就医者为满足个人对“美”追求的生活需要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美容机构为满足就医者对“美”的追求,为就医者服务,就医者支付服务对价,以营利为目的,符合经营者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就医者与医疗美容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发生纠纷,就医者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基于医疗美容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内容而构成欺诈行为的,作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2、消费者接受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对于医疗美容机构要符合相关资质,故选择医疗美容机构一定要慎重。对执业医生,相关规定也要求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手术前有义务向消费者出具证件,告知相关风险。若经营者无相应资质、未出示相关证件、未告知相关风险,则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