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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员工在外兼职,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外兼职,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管理中,为规避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预防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兼职,会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规定,“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法律对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能否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未禁止。如果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兼职,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以下案例,在司法裁判角度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蒋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9年5月至2024年5月,岗位为财务。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乙方有向第三方求职的行为,视为乙方向甲方提出辞职请求,甲方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另有《聘用协议》的,《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书》约定不一致的,以《聘用协议》约定为准。”另《聘用协议》载明,“聘用期间不在其他单位兼职,不进行自己的经营活动”,“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乙方赔偿”。
2017年12月,某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修改《员工手册》。2019年5月,蒋某签收《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载明“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其中“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某劳动关系者(专职或兼职);未经批准从事与本公司利益有冲突的代理业务者”。2020年9月,某信息咨询公司登记成立,蒋某任该公司监事及股东,持股比例为50%。经营范围为:代理记账等。同年11月,某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发送工会,工会回函同意解除。当日,某公司向蒋某寄送通知书,告知其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后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蒋某主张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公司认为其依据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按照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另,蒋某签收的《员工手册》明确约定“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专职或兼职)者”,属于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蒋某虽抗辩其与某信息咨询公司之间并非建立劳动关系,但蒋某确在该公司成立时参股并担任监事一职,作为一名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且已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对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评析】

实务中,用人单位禁止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为规避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往往在劳动合同书、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上作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合同”的条款。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具有约束力。同时,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对劳动者发生效力,能作为用人单位日常管理的依据。作为劳动者,在知悉规章制度内容情形下,应履行员工忠实义务、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