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接受财产调查怎么办
在我国,法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定代表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同时明确了可对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当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然而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公司一旦进入或即将进入执行程序时,其以“金蝉脱壳”的方法将法定代表人很快变更登记为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原法定代表人通过“坑害”家中老人的方式成功避开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原法定代表人往往都不予理会,更不会配合执行法院进行财产申报。本文中,笔者结合自己亲手经历的案件,简要讲述破解此类案件最有效的招数。
何某等12人与无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执行案件,案涉申请执行人均是外卖小哥,案涉金额总计约19万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单位已经下落不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在审理过程中将法定代表人变更成自己远在外地的母亲,之后又将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减资到1万元,承办法官对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其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执行陷入僵局。
按照法律规定,债务形成时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为此,承办人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对孙某多次传唤,但孙某一直视若无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反映孙某以前通知员工开会都是选择不同的酒店,没有固定地址,家庭住址也无法提供,可谓狡猾到了极点。
承办人经多处查询,获得了孙某在无锡某公寓有登记地址的重要信息,随即带领书记员和法警进行蹲守,在坚守了5个多小时之后,终于在夜里9点左右等到了返回公寓的孙某,承办人随即对其进行依法拘传。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孙某对为何减资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宜只字不提,而且态度非常蛮横,始终强调自己已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配合法院的义务,承办人当即汇报后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凌晨1点,自以为已经平安无事的孙某被送至拘留所。在拘留所度过了13天之后,孙某终于“悔悟”,与12位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了17万元了结案件。
在执行阶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法院对变更前还是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措施目前尚无定论,因此直接导致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较为被动。长期以来,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由于法院案件数量庞大、办案审限约束等因素,有的可能仅满足于线上的财产查询,一般很少线下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导致其名下财产不见底,进而执行效果一般,严重影响了案件执行的质效,成为目前制约执行实施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为此,江苏高院出台的苏高法电[2018]179号《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到,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进行谈话,主要是责令其向法院报告公司名下的具体详细财产,执行法院形成详细财产清单,之后逐一开展调查,尤其是本案债务形成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如果这些了解掌握公司财产状况的人员,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完整提供公司名下的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回归到案件中,执行法官便是巧妙运用了《通知》中的规定,并结合《民事诉讼法》中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迫使孙某的如意算盘打了水漂,最终案结事了。在此律师提醒诸位企业家们,公司成功时的辉煌离不开各位员工的付出,一旦经营不善而负债,作为员工口中老板的法定代表人仍应主动出面解决问题,而不是随意变更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加大案件执行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