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适用基本原则之解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民法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各种法律关系。因此,《商标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申请商标注册及使用过程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诚实、善意、守信的主观状态,并确保其行为:
(1)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也就是不能用违法手段进行商标注册。
(3)对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在先权利合理避让,不得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的方式试图获得注册。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注册制度,兼顾使用原则,强化商标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设计理念。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始终以自行申请注册为主、以实际使用为补充的原则。
(1)重视以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即遏制缺乏将商标真实使用于正当生产经营的意图或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2)依请求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所谓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之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既包括在先注册取得的商标权以及在先申请、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也包括其他合法在先权利和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即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合法在先权利。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的阻却事由,也可以成为已注册商标的无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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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驳回复审、宣告无效等各类商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要在法律适用和标准执行上前后一致,强调“相同情况相同处理,同案同判”。 | 强调了不同案件之间,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使用情况、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消费者施加的注意力等诸多事实都存在差异,同时各程序审查时考量的因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案件情形的动态变化等因素也不同,因此,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应排除对在先案例简单机械地套用标准,而应多因素综合考量。个案审查原则强调“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同案不同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