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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有异议?请提出


当前的司法实务中,“执行难”仍旧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但相较以前,执行法院已经从多方面加大了执行力度。然而,当执行法院所采取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出现案外人的财产被错误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将会导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

“执行异议”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规范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维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侵害自身权益,可以提出书面意见,请求法院进行审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异议案件大体可以归纳为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追加变更异议、债务人异议等,其中最常见的是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又称“案外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01
对哪些执行行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02
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具体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3
海辉律师提醒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且仅限于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并不涉及执行标的权属以及执行依据的效力问题;同时,异议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若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标的异议
01
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具体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针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救济途径
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不服时,还将产生再审与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选择问题,且法律明确规定只能选择一种程序进行救济。具体分为:认为 “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权益;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诉讼来解决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争议。

03
海辉律师提醒
目前的法律规定下,执行标的异议一般只有案外人方可提出,且应当严格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向特定主体提出。在救济途径方面则应当平衡利弊,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案外人启动再审程序的,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时特别提醒:当前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是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执行异议是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正当权益的手段之一,也为相关主体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提供了法律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关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是对执行争议的集中体现。从条文规定中不难看出执行行为与执行标的两者不可分割,可谓没有没有标的的执行行为,也没有没有执行行为的执行标的;但在具体案件的审查中对该两者的适用及理解却时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