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到底是谁的财产
在现代生活中房子所扮演的角色不仅仅只是一个供人休息的场所,经济社会下房子更重要的是它的财产属性,有可能是一个家庭的主要财产。那么父母为孩子所买的婚房到底是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小夫妻的共有财产,下面我们就来简单归类分析一下:一、父母全款出资。当父母是全款出资,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在子女一方的名下,那么这个房屋就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而如果房屋产权是登记在双方或者对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个房屋就属于共同共有,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1、父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则为子女个人财产,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父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双方和对方子女名下则为共同共有,视为对双方的赠与。3、以子女的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登记在子女一方或者双方名下房子为共同共有,但是就出资款项是属于对双方赠与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结合出资和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去具体分析,当出资时间发生在婚前,合同签订在婚后不动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部分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当出资发生在婚后,合同签订在婚后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部分为对双方的赠与。
4、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登记在对方的名下则为共同共有,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其实在实务中还存在一种主张即父母对子女的房屋的出资款,当做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借款,当子女离婚时以借款名义来减少自己一方的损失。
但是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法院很难以一张借条就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为按照日常生活的逻辑推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属于赠与的概率要远大于借贷关系,所以在审理中要结合双方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父母子女关系、借条的真伪鉴定、以及转账记录等一系列细节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基础上形成法官内在的心证。现实中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一旦离婚,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父母即主张借贷关系而要求偿还该购房款,这样的情况不会按照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来处理。会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父母要对双方借贷的合意、钱款交付等进行举证。正常情况下,如果真是借贷,出借人肯定会妥善保管借条,而受赠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一般不会有受赠凭证之类的条,且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受赠物事后返还的问题,因此,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不易留存证据,而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该就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如果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综上,当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最好能协议明确出资款的性质或者留存关于借款或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