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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专利技术入股该如何缴税?

专利技术入股该如何缴税?


问题提出

在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下,企业逐步提高对专利技术的重视,企业或个人用专利技术入股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针对专利技术入股该如何缴税呢?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理解,我们将问题具象化和场景化。

A公司以5万元从他处购买专利技术,A公司取得该项专利技术后,以该项专利技术评估价1000万元入股到B公司,A公司在办理专利变更和出资手续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增值税免征
A公司以专利技术入股,属于提供技术转让的纳税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律师建议: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出资/入股协议要规范、明确,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企业所得税可递延
A公司作为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A公司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即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律师建议:在选择优惠政策时,建议选择递延纳税,通俗点说若企业不转让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一直使用着专利技术,企业这对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就一直递延下去。

企业所得税可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针对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递延与减免能否叠加适用未明确
看了上述的优惠政策,有人会提出疑问,想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最大化,当企业选择递延纳税后,在股权转让时能否适用技术转让的减免政策,对于该问题,目前没有文件予以明确,但个人认为101号文明确项目为股权转让与减免政策中的技术转让,存在项目差异,叠加适用有难度。

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操作时阻力重重,比如合同如何签订,如何申请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等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