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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流程之三步走


在日常的法律咨询中,经常有人前来询问,大体意思就是:“有人欠我钱,法院已经判我赢了官司,但对方还是不给钱,我该怎么办呢?”每每遇到这番情形,笔者都会反问一句:你知道强制执行这一流程吗?听说过法院有个部门叫执行局吗?最终得到的都是摇头的答案。恰巧前期同事写了篇《如何提起一次民事诉讼》的专业文章,结合当今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案件在审理完毕后都会进入执行程序的现状,笔者根据在法院的工作经历,从立案前的准备、执行立案、执行启动三环节来讲述其中所应注意的地方。


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自2015年5月以来,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最高院遂对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作出改革,颁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度,意在推动解决诉讼当事人普遍诟病的立案难、立案慢的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各法院案多人少,案件数量却每年呈直线式递增,只能通过立案扎口的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办案节奏。对当事人而言,要想快速立上案,只能在立案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此来提升效率。总的说来,立案前最核心的工作有两项,即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和确认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实务中,各个法院都面临着案件积压的问题,同时为了方便执行,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
裁判文书种类的不同直接导致生效节点的不同。民事调解书原则上一经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在义务人未按约付款的时候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商事仲裁为一裁终局,在裁决书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即生效,权利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在签收后15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民事判决书具有15天的上诉期,期满后若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在此建议当事人向法官确认具体的生效日期,以便后续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立案
首先,需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原审案件的原被告,但不乏债权转让、权利义务人死亡、公司分立合并等特殊情形,存在以上情形的,均需按要求提供合法的债权转让协议、继承人的信息、分立合并后主体的信息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作为新的权利义务人。
其次,需将已生效的执行依据提供给执行法院,目前大部分法院都要求提交原件,且存在两审终审的情况时,两份文书均要提供。若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如律师执业证、近亲属关系证明、员工劳动关系证明等。
材料准备齐全后,申请执行人需至法院制作首执谈话笔录,笔录中会就保全情况、执行悬赏、司法拍卖、终本结案等事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在此提醒当事人进行充分考虑后再下笔填写,切莫出尔反尔。提交手续待立案窗口收下材料后,此时就是静静地等待法院正式立案。

执行启动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启动的标志性程序为执行通知。无锡法院采用电子实名制送达为主,EMS邮寄送达为辅,由于执行强调的是效率优先,这里的“送达”一经法院作出即有效,并不以实际到达被执行人处为生效要件。通知的内容主要包含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传票,之前多数执行法院会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一并送达,由于不合规已被上级法院叫停,由办案法官在执行程序中视情况再作出决定。在执行通知送达后,执行法院即可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扣押、冻结等,申请执行人也可随时向承办法官了解执行情况,以便推进对财产的具体处置变现。

实务中,多数申请执行人考虑到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亲情、友情、合作伙伴等关系,往往并不会在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在笔者之前的工作经历中,遇到过多个债务人案件集中爆发的情况,加之法律对申请执行期限有明确的规定,还是建议权利人尽早申请执行,把主动权掌控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