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疯狂购物,今天该想想这六大法律问题了
昨天是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随着购物潮的结束,就会出现大批的购物后遗症。有的人买到了假货、有的店不给退货、有人付款后店家表示已售罄等问题。
那么我们在网络购物的同时,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则显得十分重要,以便遇见购物问题后及时进行维权。
问题一:网络购买的商品,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嘛?答:绝大部分网购商品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
双十一购物中,存在部分商铺擅自扩大“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有些商铺直接标明“一概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甚至存在部分商家在退货审核中,故意不对退货商品予以通过。以上种种行为都系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答:商家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申请售后。双十一期间,网购附赠赠品似乎已经成为了多数店铺的常见营销手段,如果商家不注重商品的质量与安全,则依旧可能引发纠纷,部分商家通常表示“赠品是赠送给你的,不可能进行退换“,这种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第六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家的促销赠与行为构成了“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因此,商家有义务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答:消费者在网购遭遇欺诈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答:付款后遭遇缺货,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和交易价格,即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法上的承诺,此时双方已经订立了买卖协议。
通常情况下,只要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理由拒绝发货,就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在买方遭遇卖家“断货”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答:最高院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确实由于快递员在送货时没有认真验看对方身份,造成快递被冒领的,快递公司理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消费者不应该向快递公司提出赔偿主张,因为对消费者承担交货责任的是销售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作出赔偿以后,可以向快递公司提出赔偿主张。
答:过期食品导致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各大网络服务平台都有相应的处理客服。消费者保留好相关证据后进行提交,即可交给相应平台客服进行处理。
网络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在保留好相关证据后,可以向省级或市级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热线:12315)
以上两种方法依旧无法解决与商家的纠纷时,则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