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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也能用商业秘密来保护?


信息时代,现实与信息的接口就是计算机软件。现在应该已经没有企业不会用到计算机软件了,尤其对于软件公司来说,软件可能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一提到软件保护,绝大多数软件企业,甚至是多数法律从业者第一时间想到的维权方式就是著作权保护。实际上,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均属于可以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为通过商业秘密路径保护计算机软件确定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关案例: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迈瑞公司的四名前员工离职后加入理邦公司,并将其在迈瑞公司任职期间研发的“心电算法”源程序代码用于理邦公司产品中。广东高院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具有非公知性特征,且理邦公司的产品代码与“心电算法”的存在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段,最终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220万元。
著作权确实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流方式,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证据认定标准还是侵权判断原则,均已较为成熟,90%以上的计算机软件纠纷均是侵犯著作权纠纷。但是根据软件的特性,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丰富保护的方式路径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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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因此著作权保护需要明确的载体,比如一个具体的网页或者程序软件。如今很多软件在开发过程中都会借鉴或者使用其他开发者共享的源程序,调用很多开源的代码,很多程序员也会通过论坛、行业内部进行交流,会公开全部或部分的程序代码。因此在软件著作权诉讼中可能会影响到程序独创性的认定。但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更为宽泛,既可以包括程序的源代码、设计文档,还包括开发过程中的总体架构设计、需求分析、技术代码等内容。比如在前述案件中,被告就指出,有超过一半的函数源代码是网络公开内容并质疑“心电算法”源程序的独创性。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指出,对应的源代码由各个函数构成,并且函数之间存在互相调用、互相配合,才能实现心电算法的全部功能,缺少任何一个部分代码,都会使心电算法不完整,不能实现原有的全部功能,虽然有部分公开代码,但不影响整体独创性和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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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并不保护思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而对于现在最热门的人工智能算法、大数据分析等核心技术方案,可能最重要的是一种数据处理方式,也就是思想层面的内容,而不只是某个程序软件,因此著作权保护是不全面的。比如以大数据为基础建立的金融交易系统,首先是通过对海量的公开渠道交易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形成特定的分析策略模型,然后再搭建交易平台软件。虽然软件本身的源代码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但该类软件的核心是交易策略模型的构建,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更加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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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今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软件使用的是“客户端+远程云端”的使用服务模式,“客户端”软件可能仅仅是软件的一部分内容,虽然在交付用户时可能会导致该部分代码的公开,但配置在云端的操控、管理软件、数据库部分往往才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和软件公司的核心资产。这部分内容具备商业秘密要求的秘密性,通过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可以尽可能的避免乃至打击相关员工的泄密行为。
综上,将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乃至专利保护相结合,可以更大限度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和律师来说,应当根据诉争软件的特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合理选择相应的手段,做好防护措施,打击侵权行为,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