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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数据爬取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及裁判观点分析


互联网行业的厮杀和战争,其实比现实社会中更为残酷,看似互联网行业造就了很多的富豪,但是互联网行业给企业的生存空间并不大,往往只有头部的企业能生存,而网络上的数据和流量就是资源,所以说对数据和流量的争夺非常激烈,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是很残酷的。所以导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现象的频发。处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也需要一定的专业性,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一些内容值得关注。

一、

数据爬取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是数据的竞争,而数据的竞争中就涉及到数据获取的手段。其中爬虫技术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技术、百度、字节跳动等都使用大量的爬虫技术来抓取数据,爬虫本身并非完全贬义,而是中性的,但是爬虫是有规制的,如果不当爬取数据,既可能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例如爬取的数据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商业秘密等。

在互联网空间中规范爬虫行为的标准是robots协议,robots协议是指网络信息提供者在自己的站点上设置的限制爬虫收集信息的协议,通过协议告知哪些信息是禁止收集的,尽管robots协议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也是网站经营者单方宣誓的,实际上不能称之为一个协议,但是robots协议确是互联网空间中的一个通用的规则,维护着互联网空间的基本秩序。是否违反robots协议是判定数据爬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且robots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需要界定的,但是并不是不违反robots协议就万事大吉。

二、

 数据爬取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数据爬取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也是越来越多,各大互联网公司都有过类似案件的诉讼经验。百度诉360案,案号:(2013)一中民初字第2668号,以下简称“百度诉360案”,及360反诉百度案,案号:(2017)京民终487号,以下简称“360反诉案”)。两家公司历时8年的争端始于百度公司起诉360公司未遵守其Robots协议,抓取了百度网站内容并作为搜索结果提供给用户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后360又反诉百度其robots协议具有歧视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robots协议作为一种互联网行业惯例,一方面要求搜索引擎的网络机器人遵守受访网站的robots协议,另一方面也要求受访网站设置的robots协议本身应当是合理的,不应违背“促进信息共享”的初衷,否则,少数行业巨头可能会利用robots协议本身的漏洞而将其作为垄断的工具。对于禁止访问也应设置正当理由:法官列举了三种正当理由:1. 出于保护受访网站的内部信息或敏感信息的需要。2. 出于维护受访网站正常运行的需要。3. 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大众点评和百度以及杰图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是在不违反robots协议情况下仍被判定侵权的案例(一审:(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 二审案号:(2016)沪73民终242号))。对于案情就是百度地图除了提供商户地理信息,还向网络用户提供商户的点评信息,餐饮类商户的大部分点评信息主要来自于大众点评网,但网络用户在百度知道搜索餐饮用户名称时,百度公司就会直接向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杰图公司运营的城市吧街景地图向网络用户提供实景地图,该网站调用了百度地图或腾讯地图。该案中,百度抓取信息并没有违反robots协议,但法院还是判定百度公司侵权,法院认为robots协议只涉及抓取网站信息行为是否符合工人的行业准则的评价判断,但不能解决抓取网站信息后的使用信息为是否合法问题。经营者抓取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其他网站信息的使用方式,同时,该法院还建立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判断标准,主要通过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否给经营者带来优势,请求救济方获取信息的正当性、难易程度和成本付出,竞争对手使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等进行判断。对于百度和杰图公司的行为,法院也进行了不同行为的区分,百度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了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所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早期的百度地图,每条点评信息均为全文显示,而且设置了指向信息源网站的链接,杰图公司的网站通过调用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调用百度地图,其行为符合行业通行做法。所以法院判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未判杰图公司承担责任。

(2017)粤03民初822号谷米公司与元光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也采用的是类似的标准,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元光公司为了提高 “车来了”APP在中国市场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的准确度,指使公司员工刘某某、张某等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酷米客”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直接为“车来了”APP所用,并对外提供给公众进行查询。谷米公司主张元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将其诉至法院。该案法院认为,预报的准确度和精确性使得酷米客APP具有竞争优势,公交车的运行路线、运行时间等数据经过了人工收集、分析、整合并配合GPS定位所以产生了实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具备了无形财产的特征。所以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该软件的后台数据并用于经营行为。元光公司未经过下载谷米公司APP,直接用网络爬虫技术直接进入谷米公司后台非法获取谷米公司的数据并用于同质产品是一种“不劳而获”、“食人而肥”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有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样的判断规则,从数据信息的角度上看,这些信息是否对权利人来说具有经济价值,从信息获取的手段看,是否违反robots协议或突破了权利人设置的技术保障措施,是否以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方式获取以及这种获取方式通过通行的行业标准判断是否符合该标准,同时从经营上判断爬取该经营数据会不会对权利人的经营以及产品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还有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也是判定标准,所以说判定标准是法律和技术的结合。

目前,由于数据爬取产生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该领域非常值得研究,该文也仅仅是抛砖引玉,具体还有大量的技术细节需要深入的探讨。办理这类案件,不仅要精通法律,也要精通互联网行业的主要技术手段,了解数据爬取的原理和行业内的通常做法。笔者也会对此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