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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否支付第二倍工资?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否支付第二倍工资?


最近笔者接到这样的咨询,“我入职公司满一年后,公司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能否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笔者留意该问题的解答,认为需要支付第二倍工资的HR、甚至法律人不在少数。事实情况如何呢,我们先看下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上述条款可以知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

第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对满一年后未签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应当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满一年后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并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评析:《劳动合同法》设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主要目的是促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二倍工资责任在法律上定性为惩罚性赔偿,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限制用人单位对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的责任扩大,有效平衡双方利益,促成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