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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突遇事故,乘客延误值机,司机需要赔偿嘛?


前言
想必大家都有通过网约车,赶飞机或高铁的经历,那么在我们精确计算好时间后掐点赶车。因突遇事故、路上堵车,而最终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又是否能够向司机或网约车平台进行索赔呢?

近期,从成都赶往北京出差的牛女士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那么她又是否能够索赔成功呢?



案例故事

922日,是牛女士去北京出差的日子。她订好早晨8点的国航航班,因为时间比较紧,又在网上提前订好了电子登机牌。早晨6时许,牛女士来到成都金牛区龙湖北城天街1期北门。627分手机下单,呼叫“曹操出行”网约车。633分,有司机接单。639分,“曹操出行”网约车抵达,接到牛女士。

 “曹操出行”预计行驶时间为40分钟,曹女士看了自己手机上的导航软件,也是40分钟左右,即7点19分抵达双流机场T2航站楼。登机口关闭时间是7点45分,中间还剩26分钟,曹女士认为自己赶上飞机不成问题。

7点10分左右,车到武侯立交,然后沿着武侯大道继续向机场方向行驶。牛女士认为,7点19分是肯定赶不到于是要求司机上西三环。”但牛女士与司机在行驶路线上产生分歧,后“曹操出行”网约车与过往车辆发生刮擦,最终停止服务,在7点10分结束计费,牛女士只得转乘地铁去机场。“到机场时已经7点40多分,进不去了。”为此,牛女士花了改签费1230元,乘坐上午11时许的航班去往北京。
牛女士说,当天她即拨打了“曹操出行”客服电话进行投诉,而“曹操出行”只愿意退还打车费并补偿20元优惠券,不愿赔偿改签费。牛女士称,9月25日、28日,她又两次拨打“曹操出行”客服电话,要求赔偿改签费,“曹操出行”两次均表示“48小时内回复”,但均未按时回复。


海辉律师说法

一、事件中,曹操专车要不要赔偿牛女士?
在这起事件中,我认为无论是司机或是平台都不应当赔偿牛女士。我分三点来解释下我的观点:

1、首先,网约车也好、出租车也罢,它们的存在是为了乘客的出行方便与安全。当然必要情况下,司机可以因乘客需求尽可能快的到达目的地,但这种尽可能快不是法定的义务,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打车一定要在多少分钟内到达目的地,合理时间到达即可。打车终归是为了在合适时间内抵达目的地,而不是为了赶时间,而赶时间也不一定要超速,所以关键点在于乘客预留好自己的出行时间。

2、其次,在本起案例中,我认为司机并不存在过错,司机在规定时间内抵达接客,按照导航行使,无论是道路堵车还是后面的交通事故,都属于意外事件,我们不能据此就认定司机要赔偿。

3、最后,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要乘客埋单,比如预约服务中司机没有按时抵达、开车途中司机存在故意绕路或其他行为的造成乘客损失,则可据不同情形要求司机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即平台公司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其身份属于承运人。

二、设想下,如果这起事件全是司机的责任,牛女士不存在任何过错,那么平台和司机是否应该为后续产生的连带后果负责?

举个例子,比如本案牛女士是通过预约的形式呼叫的专车,预定时间6点到达,但司机因迟到6点半才到,此外司机开车不注意安全,最终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牛女士晚点。

那么,本案则是因司机的过错造成的。本次千元损失,可以根据乘客和司机的过错,按照比例,由司机和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不得不强调的一点是,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可评估的损失或非经济损失,更多的则是要求当事人自负,因为本身就很重要的事,当事人应当安排的更妥当,可不是一味的将责任推脱到司机身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总结

凡事均有个例,较真的女乘客对于损失的执着,是促进国家法治化健全进程中的重要一环。但同时,司机也只是普通的个人,如果一味的苛责司机,仅是因为晚点就要求司机承担太多责任的话,恐怕以后司机会不敢再拉时间紧急的乘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