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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接受遗赠?


在继承过程中,受我国传统社会“隔代亲”观念的影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都更愿意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孙子孙女辈,这难免会引起老人子女的不满。笔者写下此文,希望所有继承过程中的当事人能够实事求是地看待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同时在继承的过程中把握相关的程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所拥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赠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遗赠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便可成立,并于遗赠人死亡时当然的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基于遗赠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受遗赠权。一般情况下,遗赠对受遗赠人有益,但即便有益,也不可违背受遗赠人的意思而强制使其受益。受遗赠人有选择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该种处分权因涉及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而被赋予期限限制。
下面,笔者结合上海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进行分析。小明一直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爷爷奶奶生前立下遗嘱,将两人共有的房屋留给小明继承并把遗嘱给了小明,小明收下遗嘱放好且没有告诉任何人。两位老人相继过世一年后,小明想卖掉房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而此时小明的姑姑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小明随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子归自己继承所有,最终法院判决小明不能依据遗嘱继承房屋,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相信不少朋友都会有疑问,法院为什么判决小明不能根据遗嘱继承房屋?在立法本意上,由于受遗赠主体的特殊性,牵扯到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决定了受遗赠必须受到特殊的保护和合理的限制。由于孙子女均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本案中小明的爷爷奶奶把房屋留给小明的遗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遗赠,但小明在收到遗嘱后直至起诉时一直未作出任何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早已超过时效,视为放弃遗赠,因此小明不能根据遗嘱继承房屋,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针对遗赠有非常重要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被继承人作出遗赠之后,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后的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遗赠就会失效。实践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并将遗嘱予以公证,但最终遗赠行为仍然是无效的情况。那么,“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起算点是何时?接受遗赠是死因行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若遗赠人尚在世,受遗赠人便无从谈起,因此即便受遗赠人在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就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也不意味着其一定能接受遗赠。

实践中,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方式公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以及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受遗赠人应当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及向谁作出该意思表示。因此,在法律无特别限制的前提下,受遗赠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向不特定第三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为完成对受遗赠权的处分。众所周知的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受遗赠人而言,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口头、发函、申请文件、电子数据等),若当事人缺乏该方面的专业法律知识或经验,必要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免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