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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也可能使你身陷囹圄


近年,在本人处理的近200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遇到大量的被告人在庭审时称“我是欠了银行钱啊,但我没钱还啊”、“反正我没钱,你们随便吧”、“我就欠了点钱而已,有本事让我坐牢啊”。大部分被告人持着一种破罐破摔的态度,甚至极度嚣张。也有当事人咨询,“刷信用卡透支了银行的钱,银行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吧,顶多起诉我呗,到时再还钱也不迟”。但他们中很少人知道,如果根据其主观意识、客观行为、综合情节等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公诉机关可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可能因小失大从而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王大办理了某银行的信用卡一张,之后就用该卡进行消费、取现等形式透支本金30万元,在2019年10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1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归案后王大归还了全部欠款本息,并获得了银行的谅解。

庭审中,王大称其钱款大部分用于投资经商,其余也都是正当消费,只不过在其经商的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而且在银行催讨欠款后,王大向银行提出过分期还款的意愿,愿意每月归还2000到3000元,但是因为银行没有同意,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大还将其护照、某国外居住证、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证明其透支的钱款的确是用于经商了,用途正当,并未肆意挥霍。因此,王大称其主观上并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信用卡钱款的目的,也没有想着赖账,只是经商失败没钱还给银行而已,而且现在也把欠款全额还清了,故其不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认定王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海辉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透支资金的用途、还款意愿均是判断行为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的情节。

可见,在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透支信用卡之前的还款能力、款项的实际用途,也要看透支后无法偿还的理由以及是否有积极归还的意愿和行为。本案中,王大虽将透支钱款用于投资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导致无还款能力,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以取现和消费的形式透支信用卡,难以辨明其将透支款项实际用于了经营活动,退一步讲,即使证据能够证明王大将透支款项的用途具有正当性,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不是“唯后果论”,也不是“唯用途论”,也就是说不能单纯以行为人透支钱款的实际用途是否正当来评价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所以透支钱款的实际用途并非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要素。在此提醒一句,如果证据显示行为人将透支资金用于赌博、吸毒、风险性投资等消耗性支出,且透支前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透支资金的主观故意。

另外,王大称其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只是未能与银行协商一致而已。还款意愿这一情节较为主观,法院会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评价其是否具有还款意愿。本案中,银行多次向王大进行催讨,但王大表示生意亏损,没有还款能力,提出的还款方案需要10余年才能还清,没有还款诚意,因此银行未予同意。且在银行向其催收的两年内,王大不仅没有任何还款行为和表示,还变更了手机号码、变更住址、更换单位,拨打其父母家电话也无人接听,按照与银行的合同约定王大应将变更后的手机、地址等信息告知银行,但其未履行自身义务,明显具有躲避催收、逃避债务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法院在认定王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运用正确,并无不当。

【海辉律师提醒】

近年来,我国各类银行对于信用卡办理的推销力度越来越大,银行间为了拉客户不惜以极低的门槛为各类人员办理信用卡,因此涉及信用卡纠纷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也大幅增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免不了会刷信用卡进行消费,除了要谨记理性消费、按时还款外,在申办信用卡时也应提供真实的工作单位、职务、年收入等信息,在暂无还款能力时不要逃避,积极与银行进行协商,避免最终受到信用卡诈骗罪等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