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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清企业借款中的税收问题


企业间因资金周转产生的拆借时常发生,曾经企业之间能否拆借一度成为热议话题,但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企业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拆借,企业间拆借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得到确认。自此,企业间的拆借行为愈发频繁。本文旨在厘清企业间拆借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因企业间拆借问题主要涉及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对于其他非主要税种,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一、企业间拆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无息借款的增值税处理

有的企业主认为,用自有资金借款未收入利息,自然就没有增值,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种观点正确吗?答案是否定。一般而言,企业之间即便是无息借款(很多人也称之为无偿借款),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向其他企业无偿借款的行为应视同提供有偿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当然有一般情形就会有例外,若出借企业与借款企业之间系属同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与其下属企业),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对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是免增值税的。有细心的读者可能提出疑问,该条规定是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那么现在很明显已经过期了。别着急,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文件已将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有偿借款的增值税处理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利息收入毫无疑问需要缴纳增值税,上文中无偿借款还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更遑论收取利息的借款呢?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销售服务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

那对于企业集团之间的有偿借款,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呢?关键在于利率是否高出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若低于或同等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集团的界定

在上文提到的特殊情形免征增值税,均是涉及企业集团的。在实务中究竟如何认定一家企业与下属公司为企业集团?在2018年之前,企业集团是需要核准登记的,判断是否为企业集团,主要看《企业集团登记证》。但之后已取消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仅要求集团母公司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故判断企业之间是否属于企业集团,首先看有无《企业集团登记证》,若已取得登记证,按照登记证的记载为准。若无登记证,根据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


二、企业间拆借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无息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其实涉及到出借企业与借款企业双方的税收处理,比如A公司出借500万元给B公司,A公司未收取B公司利息,此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列举第五项明确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权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在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后,我们再来讨论上面的问题,此时无息借款,则无利息收入,也就是没有应纳税所得的产生,故A公司此时就借款利息而言企业所得税为零,而B公司因未产生利息支出,故税前扣除也为零。
(二)有偿借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A公司出借500万元给B公司,利息为年利率7%,合同约定每月5日支付利息,此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A公司产生了利息收入,该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来了,A公司何时确认利息收入呢?B公司能否就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呢?依据又是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A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来确认利息收入,并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利率为年利率7%,明显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B公司可以就该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实务操作中,B公司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上文中提到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该说明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企业拆借所涉及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处理中,为何对其他税种不加以分析呢?因为涉及金额并不大,比如城建、教育附加等是因企业对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的,当这些税额发生变化时,它们相应的也会产生变化。另外对于印花税,企业拆借多数涉及的都是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问题,该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故不再赘述。综上,对于企业拆借的税收问题,把握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