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承揽、委托、劳务合同的区别
在我们平时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我需要一样东西,但是这东西我本人并不会制作,所以我会想办法找个人来帮我完成这项工作。那么,这时我跟对方签订的合同到底是属于承揽、委托还是劳务合同呢?这些不同类型的合同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呢?下面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通过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承揽对于工作成果的形态是未作规定的,所以它的成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在生活中我们可以对实物进行定制、加工、复制,对实物进行修理、检验,也可以提供无形的服务如保洁、咨询以及软件开发等这些都有可能被当做是承揽合同,当然也有可能被当做委托合同,因为这些服务类型之间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也有可能一份合同中既包含有形物的成果又包含各种无形服务的内容。
1.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权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且定作人可以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承揽合同。2.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通过以上特点我们不难看出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解除权,以及在制作过程中不承担雇主责任这两点对定作人来说是非常友好的,而且我国《民法典》对承揽合同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法律适用较为清晰。所以一般对于定作方来讲将合同定位承揽合同是比较有利的,相对来说承揽方就需要承受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广几乎所有为他人处理事务的合同都可以将其视为委托合同如旅游、雇佣、培训、诉讼代理等,另外像居间、行纪、保管、仓储等合同的某些事项未设规定的都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适用。而对于委托合同中我们应特别注意的是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代理风险与第三人追责的风险。
换言之如果合同被认定为委托合同那么就会产生任意解除权,而且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还可能会产生代理关系,第三人可能就受托人的行为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当我们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该要考虑是否要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考虑明确否定代理,或就代理权限、后果做出明确约定以及若第三人追责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很难找到有关于劳务合同的明确规定,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口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很有可能就是以下几种情况:4.单位与一些不能构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的雇佣关系,如退休返聘、学生实习;5.个人提供既不属于劳动关系,又不属于承揽关系的劳务等。
对于劳务合同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就是雇主责任这方面。雇主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2.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务合同的内容多样性我们在考虑雇主责任的时候需要将名为劳务合同实为承揽合同的类型给剔除。所以当我们是接受劳务一方在考虑签订合同时,如果是类似于承揽的劳务我们应该尽量选择签订承揽合同,即便不能定义为承揽我们也可以签订为服务合同,没必要签订劳务合同。而对于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约定了免除雇主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不符合《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篇》第506条也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以上就是对承揽、委托、劳务三种合同类型的浅要分析,实务中肯定有各种各样的情形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内容以及想要达到何种目的,谨慎选择签订哪种合同。一份对的合同能让您事半功倍,一份错的合同也能让您焦头烂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