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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双减政策—教育培训行业的死刑?(二)

双减政策—教育培训行业的死刑?(二)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一期海辉详细分析了“双减政策”对教育行业可能会产生的的巨大冲击。无疑,这些冲击,可能会引起大量的争议纠纷,甚至直接仲裁诉讼,本期海辉分对内对外两矛盾和具体的四方面来对这些纠纷的处理进行解析,供朋友们参考。
对内矛盾 
对内矛盾主要产生于机构股东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其具体体现是因为“双减政策”出台导致的转型不利、经营不善,各利益相关人想要减少自身损失而引发的纠纷。

1、股东退股及机构解散

“双减政策”出台以后,股东对于现有情况应当已经有了相应的心理预期,对于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有了深刻的认识。基于经营环境的恶化,股东想要退股,或者将公司进行解散来止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A、目前阶段想要退股,从风波中全身而退显然已经不可能,目前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暂停办理教育机构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业务;

B、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有这几种情况:首先,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的情况下,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多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但股东财产与公司混同的情况除外。C、解散有如下几种情况:首先,资可抵债。这是理想的状态,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可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偿还所有债务后可将公司进行注销登记,但应当注意,如果有未清偿的债务即完成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向股东进行追偿;其次,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注意,此时的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将加速到期。

2、员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员工离职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A、协商解除,员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B、员工单方解除,在用人单位无法正常运营和支付劳动报酬时,员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C、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主动开除员工,员工可向其主张赔偿金,但是员工本身有违法、违纪的情形除外。

对外矛盾 

对外矛盾主要产生在债权人与机构之间,形式多样无法全部列举,本文仅讨论几对常见的矛盾形式。

1、家长与机构之间的矛盾

“双减政策”出台之后,家长的核心诉求——“上课”,已经实际无法向原先那样得到满足,此时其核心诉求转变为——“退费”,那么根据最新的校外培训的统一合同模板和“双减政策”的要求,对于未上课时对应的课时费,家长提出退费,教育机构有义务进行返还。同时,应当注意,“双减政策”刚刚出台,大量的退费维权诉讼将会发生,各部门各方面的态度尚不明确,家长能够做的就是留存证据,在合适的时机及时维权。

2、房东与机构之间的矛盾

机构经营状况恶化,那么也就必然面对着交不上租金的现实情况,双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租房的合同的具体要求处理纠纷,且在机构离场时对于现有设备做明确处理。

总结,“双减政策”是对全校外培训行业的冲击,冲击之下纠纷顿生,各利益相关方应当做好诉讼之准备,在诉讼未发生之时就未雨绸缪,以便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并减少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