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据统计,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927.3万对,而离婚登记470.1万对。在我国,离婚率越来越高已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众所周知,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中,通常需要处理的是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大问题。在这其中,由离婚引发的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日益增多,而抚养权的变更纠纷又占较高的比重。对于该类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已是既定的事实,若抚养权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且抚养权的归属与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学习、成长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涉及抚养权纠纷的案件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2012年3月,张女士与杨先生在原审法院调解离婚,调解确认婚生子小杨归父亲杨先生抚养,母亲张女士随时可以探望。
双方离婚后不久,杨先生即至外地打工谋生,小杨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在条件较为艰苦的农村,张女士作为母亲不时探望。2012年8月,杨先生再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常住于其他城市。2017年9月,小杨小学入学前后曾随母亲张女士生活数月,就读于教育资质较好的小学,但由于双方矛盾激化,杨先生随即为小杨办理了转学手续。张女士离婚后至今仍单身,与母亲共同生活,工作相对稳定,购置了商品房一套,名下有代步车一辆。探望期间,张女士发现,小杨因长时间得不到父母的亲情照顾,变得性格敏感、身体孱弱,每次分别时都有不舍的意思。2019年10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小杨的抚养权,由杨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小杨年满18周岁时止。庭审中,法院依法询问小杨对抚养权的意见,小杨陈述其希望以后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应当以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本案中,杨先生一方虽对孩子疼爱有加,但孩子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其一,杨先生再婚后在外地居住,小杨随祖父母生活,属于隔代抚养,据科学的亲子养育理念,孩子由父母直接抚养更为适宜,杨先生再婚后又育有子女,精力有限,孩子随亲生母亲生活更为妥当,有利于孩子自我安全感和归属感的建立;
其二,杨先生父母在生活上能够给予孩子细致入微的照顾,低年级学业也能够进行敦促辅导,但二位老人年事已高,随着孩子长大,学业繁重,在辅导上会更为吃力。小杨现在就读的是农村小学,优质的教学资源有限,而张女士在市区置办房产,附近就有不错的学校,无论在生活条件还是教育资源上,均更有利于孩子学习成长;其三,张女士现在单身,更有精力时间照顾孩子,加上张女士母亲与其共同生活,方便接送、照顾孩子,能够解决张女士的后顾之忧;
其四,小杨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在征求其意见时,其表达了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判断子女究竟由谁抚养的原则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法院在裁判时,一般从父母的抚养条件及能力,父母的抚养意愿,子女生活环境的持续性与延续性,子女的年龄与性别,有表达意愿能力子女的意愿,父母的监护行为及第三人协助照顾的可能性等方面来综合评判。
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还是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条款,都对变更抚养关系需满足的条件做出了规定。笔者之前在法院工作的时候,也接触过类似的案例,在抚养权这一问题上,孩子的父母双方都会据理力争,不愿轻易放弃,从这一点上不难看出,双方都非常愿意对孩子进行直接抚养。殊不知,该种“争抢”行为,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的是双方将离婚的事由完全归咎于另一方,并以孩子为筹码来刁难另一方。上述案例中法官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请,但并不代表每一个此类案件的原告都能胜诉。
孩子是一个独立个体,并不是哪一方的私有财产,虽然父母离婚,但孩子是无辜的,仍是双方的血脉延伸,无论是哪一方对婚姻解体负有更大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应以孩子为工具要挟、报复对方,而应当摒弃相互的质疑、怨恨、指责,把最好的爱给予孩子,切实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以免给孩子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