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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的亲情能彻底舍弃吗?


当今社会的生活节奏是非常快的,每天我们为了生活要接受海量的信息,协调复杂的人际关系,处理大量的日常工作承受巨大的精神和肉体双重压力。但是不管生活带给我们多少烦恼和压力,在我们内心深处总会有一股温暖的力量推动我们继续前行。这股力量就是我们的家,我们的父母,我们的爱人以及子女。这是一种让人一想到就心头发暖的力量,好的亲情关系是我们前进的动力和力量的源泉。但是托尔斯泰也说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现实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并不都是融洽和睦的,由于父母和子女所处的时代不同所接受的教育程度不同,各自的人生经历也不同对相同事物的看法也会存在天差地别,往往会导致在生活中产生很多矛盾和纠纷。更有甚者这种矛盾和纠纷发展到了不可调和无法解决的地步,没办法通过沟通来达到求同存异彼此之间就会变成一种非常紧张的状态,甚至演化成要“断绝”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极端后果。

那么在我国这种类似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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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首先了解一下在我国所谓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哪几种类型:

1、对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亲子血缘关系建立的最硬。这种关系可能有情感上的断绝,就是像那种各自生活互不联系老死不相往来。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种关系是由于血缘形成的是一种天然的关系不可能解除,你能做的也就是年满18周岁以后自己独立生活,不再依靠父母。因为基于法律上的义务年满18周岁父母对你的监护义务就自动解除,在法律上你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你的人生是自由的不受父母约束,但是还是需要承担以后赡养父母的义务。
2、 对于继父继母这种关系。这种关系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有一种说法认为这种继父继母关系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明示解除就能达到解除亲子关系的目的,是真是假还待考证。
3、对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这个关系的解除在我国《收养法》中由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多年前,余先生跟父亲断绝了父子关系,如今父亲去世了,母亲将他告到衢州开化法院,讨要赡养费及其父亲生前的医药费。余先生说,当年,父子俩决裂,是因为自己已经结了婚,但父亲还是要他上交工资卡,为此两人矛盾越来越大,闹到签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双方约定,今后他不继承父母任何财产,父母日后的生活则由其余四个儿子照料。签订协议的当日,他便收拾了自己的物品,带着新婚的妻子离开了父母。去年年初,父亲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动了两次大手术,住院数次。其间,其余四个兄弟去请他,希望他能去看望父亲,并以此来缓和父子关系,但他均以协议为由,拒绝探望父亲。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他,希望能促成调解,缓和双方关系,但他态度异常坚决。经审理,法院判决余先生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支付自己父亲所有医疗费用的五分之一。
法官说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子女经济困难、其他子女进行了赡养而予以免除。父母也不得任意放弃被赡养的权利。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类似于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即使此协议是你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这些都是我国的法定义务,并且也是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在遇到与父母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我们还是尽量选择柔和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毕竟血浓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