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能够和睦相处时往往不会对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划分,但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危机,或是夫妻一方因对外负债导致债权人上门催讨,亦或是双方协议(诉讼)离婚时,往往需迫切地要对财产作出明确划分,而划分的重要前提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准确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两处修改,分别为在第一款第一项中增加“劳务报酬”,在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投资的收益”。除此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一步明确,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更加全面、清晰。不过在具体实务中,针对某些特定财产却仍难以区分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使得在个案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尽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但总的来说,夫妻共同财产仍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以允许分割为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同时,上述司法解释也提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难看出,法条所规定的可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是穷尽性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想必立法者也是想通过严格限制的方法,以保证夫妻共同财产的稳定性;再者,当婚姻出现危机时,一方为侵占更多的财产,会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比如转移、隐匿等。该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法律规定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赋予救济途径的同时也是为了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坦诚、尊重,不得非法处置共同财产,损害对方权益。原则上,在共同财产分割时首先应当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通常说的协议优先原则,这是私法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直接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提到,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夫妻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特别是在离婚的时候,若确实存有真实有效的处理协议,即应以协议优先原则来对财产进行划分。只有在无协议或协议约定不明时,才由法院依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等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