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升级,企业劳动用工的疑问看这里(一)
近期多地疫情升级为中高风险地区,我省我市防疫措施再次升级,对广大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形成了考验。2020年1月、2月期间,无锡市人社局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连续发布了多则政策规定,该系列规定未被废止亦未被替代。2021年7月27日,南京市人社局刚发布了《关于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年休假使用、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一)》,基本也是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层面在2020年期间的有关政策规定。随着此轮疫情的反复和防控要求的升级,海辉律师近期也收到了多家企业客户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法律咨询。管控风险、创造价值,为了更好服务更多客户,海辉律师对客户咨询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整理并作解答,供广大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参考。
问题1:劳动者“黄码”期间不能上班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2020年1月28日无锡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目前疫情整体可控,该通知的出台背景已发生重大变化,可按隔离方式、手段不同而分情况处理。海辉律师认为,可以参考南京市人社局7月27日发布的《关于苏康码“黄码”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一)》,职工依照防疫规定被要求居家隔离的,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其居家办公,没有条件居家办公的,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但是,居家办公期间,企业应支付相应工资;未安排居家办公,或安排年休假、福利假的,企业仍应按《江苏省工资条例》第29条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问题2、因配合疫情防控,劳动者需多次进行核酸检测,该期间无法复工的,能否按事假处理?
答:目前江苏省内疫情防控要求提高,大部分社区要求外地返锡,特别是高风险地区返锡的人员进行多次核酸检测,在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之前无法出勤。海辉律师认为,因核酸检测无法出勤的期间也应视为居家隔离,应当参照上述意见操作,能够居家办公的优先安排居家办公,无法安排居家办公的,则与劳动者协商调剂年休假或休息日,期间工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但是,如人员故意违反防疫规定而被强制要求核酸检测,导致无法出勤的,企业可以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可并依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问题3、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可否延期支付员工工资?
答:确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天数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问题4、企业因疫情决定停工,可否停发工资?
答:不可以。企业因疫情决定停工停产,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停工停产期间,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给付生活费的同时,还应承担应当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当然根据无锡人社局的相关政策,企业不采取停工停产方式,还可以视自身经营状况,选择申请综合工时制、综合调剂年休假及休息日等多种方式解决。
问题5、在医疗期、隔离期内劳动合同届满,企业不想再续签,怎么办?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发送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提醒员工提供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用人单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以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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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一批五则咨询解答仅供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参考,海辉律师也期待企业将涉疫的相关疑问和困惑提交给海辉律师,海辉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予以解答,并将在后续的海辉官微中发布。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海辉律师和客户及全市人民一起,汇聚起强大合力,为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各自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