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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身边佣金诱惑,以防落入犯罪深渊


近期,海辉律师接到多起有关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他人“走账”的案件咨询,并称莫名其妙的就被公安机关将这种行为定性为了“诈骗”、“洗钱”等罪名。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银行卡,有人将钱汇进来,自己再按要求把钱汇出去,自己又没有骗任何人,又不知道这些钱是赃款,只是拿了一点“应得”的“佣金”、“好处费”而已,怎么就是诈骗和洗钱了呢?甚至感觉自己十分冤枉。其实,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一部分人不懂法、贪图小利的特点,已经将这些人牢牢绑在了自己精心编织的犯罪网上,最终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本文以一则案例提醒大家,涉及到他人意图利用你的银行卡或以其他形式“走账”、“过账”等行为,并承诺给予一定“佣金”、“好处费”时,要格外警惕或直接予以拒绝,以免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案情简介
2019年年底,A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甲,聘请李某、雷某为其从事名为商业调查等工作。李某、雷某听从朱甲的指示,向朱甲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A公司的转账汇款,为此朱甲给与李某、雷某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并要求李某、雷某配合A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以同柜取存(即为避免银行卡之间转账留下痕迹,由前后二人相互配合在银行同一柜台办理取现、存款业务)、取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涉案款项,后经调查,涉案款项为非法集资款。经统计,李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281.2609万元,雷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7232.7765万元。前述犯罪所得被用于购房、购汇或转移给他人。

李某、雷某辩称,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朱甲及A公司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活动,两人只是办理了银行卡帮助朱甲的A公司走账,并从中获取每月1万元好处费而已。两人知道A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且有大量客户,到期后客户可收回本息,其走账是以实际取现或同柜转存方式实施的,其中通过同柜转存方式转账1亿余元,且每次操作都有A公司的员工陪同。虽然两人知道用私人账户替公司走账不妥,但两人认为自己并未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存在违法犯罪的可能,也是朱甲或A公司的责任,自己只是拿点好处费而已,顶多把好处费退出来就行了。
海辉律师说法
乍一听李某和雷某说的好像挺有道理,但是法律并不是仅靠一张嘴就可以令其逃出生天的,其种种行为加上证据链的佐证,足以认定李某、雷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取现、同柜转存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数千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且属情节严重。

对于两人称不知道朱甲及A公司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活动的辩解,海辉律师认为:两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均证实两人知晓朱甲及A公司系从事借新还旧的外汇理财业务,且两人的供述及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两人明知A公司利用其银行卡取现不妥的情况下,为了从朱甲处获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仍然铤而走险。综上,李某、雷某明知朱甲及A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仍然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同时责令二人退出非法所得,也就是所谓的“好处费”,可谓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海辉律师提醒
近年来,我们国家对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了侦察强度和惩处力度,因为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损害了国家的金融体系,同时也使得许多被害者家破人亡,极大的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往往伴随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就是犯罪分子通过一个个李某、雷某帮助其完成犯罪的最后一步——“洗钱”。因此,海辉律师再次提醒,一定要警惕身边类似的“佣金”、“好处费”等诱惑,擦亮双眼,辨清是非,以免落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