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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案情回顾:

2016年,赵志平作为出让方,顾奇丰作为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赵志平将其持有的舜宇公司30%的股份以30万元转让给顾奇丰,协议还约定:本协议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顾奇丰即成为公司的股东。

同日,赵志平、顾荣丰作为公司旧股东,顾奇丰作为尧舜公司新股东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名,该决议决定:“一、公司原股东赵志平愿意出让其持有公司30%股权给顾奇丰,获股东会接纳。转让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执行……三、股权转让后,公司新股东由顾荣丰、顾奇丰组成……四、同意选举顾奇丰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五、转让后,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终止,新股东继承原股东在公司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七、全体股东共同委托顾荣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后由于顾荣丰持有的股权被冻结,导致尧舜公司的所有股权在工商行政机关无法进行变更登记。

2017年10月,顾奇丰向赵志平发出《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函》,称其不能合法取得尧舜公司30%股权,进而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从中获取利益,且公司在一年多来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资不抵债已未正常经营,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018年2月,赵志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确认顾奇丰发出的《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函》无效;2.顾奇丰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志平、第三人顾荣丰表示顾奇丰在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后实际参与了尧舜公司的管理经营。

本案判决结果为:一、顾奇丰于2017年10月16日向赵志平发出的《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函》无效;二、由顾奇丰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赵志平给付股权转让款300000元。

海辉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股权是否已经转让?2.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实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3.《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解除?

首先,在审查、认定当事人是否对公司享有投资性权益时,除了工商登记记载的股权关系结构之外,还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相关协议约定、资金投入、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实际行使等多种因素加以判断。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虽将办理工商登记约定为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但同日达成的《股东会决议》却在没有满足办理工商登记的条件下,确认了顾奇丰的股东身份、股权份额、股东权利义务,并选举顾奇丰为新的法定代表人,顾奇丰也以新股东身份在决议上签字捺印。从决议内容来看,现有股东认可顾奇丰的股东身份,并赋予了顾奇丰参与公司经营的机会。《股东会决议》实则是对《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取得股东资格条件的变更,顾奇丰已实际取得了赵志平转让的股权。
其次,股权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应产生影响。尽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并不能从上述规定中得出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件。在我国工商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并非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意味股权不发生变动,只是该变动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对作为股权出让人的赵志平和受让人顾奇丰仍然有约束力。

最后,股权转让合同不符合《合同法》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要件是否具备的判断。本案中,顾奇丰已实际取得股权,并经《股东会决议》确定为公司新股东,其合同目的已实现,未能获得公司收益系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股东无法从中获得收益。即使存在未能作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合同履行瑕疵,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海辉律师提醒:

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即使未能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股权转让的认定。股权转让本质上是股权交付问题,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积极促成股权交付,转让方配合公司做出相关股东会决议、更新股东名册、更新公司章程等,受让方尽快支付股权对价。至此,在公司内部已周知股权转让事宜、现有股东也确认受让方具有股东身份,则股权转让已基本完成。而股权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自然需要履行,但即使未办理也并不意味股权不发生变动。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受让股权本就是一种自甘风险的投资行为,无论是因此获益又或是折损其中,当事人都要有相应的心理准备,也要有较高的契约精神,正所谓落子无悔、愿赌服输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