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向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有效吗?
问:您好,海辉律师事务所黄律师,我们是无锡的一家公司,向河南的一个公司供应了一套设备,当时我们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本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守约方所在地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对方不肯付设备款,我们公司想起诉,我想问一下,因为对方违约,我们是守约方,可以在无锡起诉吗?
答:您好,我认为可以在你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但不是基于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
你们合同中约定,可以向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因合同各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即谁是守约方,谁是违约方,需要法院在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查明,故“守约方”在起诉时并不明确 ,故不能依据该条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如果无相关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相关书面约定,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为你公司要求对方支付设备款,争议标的,即你公司的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而你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你公司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目前实务中尚存在争议,同时基于你的咨询,建议公司以后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时,约定得具体明确,不能产生歧义,避免无效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