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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认购书后限购了,定金能退吗?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19日,王某在无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介绍下认购了该公司新开盘的其中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当天交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同时还约定买方已知悉无锡市房管部门关于商品房住宅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买方在签订本认购书前已确认符合本区域的购房资格,因买方原因不符合购房政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由买方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时,已经明确告知销售因自己社保尚不足2年,网签时间要延迟,而当时销售人员也承诺可以帮他延迟网签,所以才签订的《认购书》。现在王某不想继续购买该房屋,起诉开发商应将5万元购房定金退还给自己。

争议焦点:

在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开发商与其签订认购书,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户口位于上海市,其与被告于2020年9月19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无锡已开始实行限购政策,其不符合相关限购政策。故双方所签商品房认购书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能性,即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认购书应予以解除。故在双方所签该认购书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被告应将该5万元定金返还给原告。

被告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原告不符合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认购书,被告对该认购书的不能履行具有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对相关限购政策有所了解,故其对此亦具有过失。

海辉提醒:

目前,无锡市购房者除满足“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前累计2 年(含) 以上在本市缴纳的社保或个税证明”条件之外,还有其他各项政策条件限制。对于购房资格的审查义务不只是买方一方的责任,作为卖方更应清楚所售房的对象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审查购房者的购买条件。虽然双方在认购书中关于购房资格由买方自行保证并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尽的审查义务,所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同样存在过错。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房屋时不能仅仅依靠意向客户的承诺来判断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应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前要求买房人提供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通过具体的缴纳记录来筛选符合限购政策的意向客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