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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是自助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是自助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7日晚,陈某1无意间遇到债务人陈某2,陈某1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执行法官寻求公立救济,并拉住陈某2胳膊要求其偿还债务。后双方商定等到天亮一同到法院解决。陈某2在没有受到人身安全威胁情况下,利用上卫生间时机,明知危险翻出卫生间窗户离开现场,进而不慎坠地造成颅脑损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陈某2近亲属要求陈某1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并与债务人商定一同前往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期间,债务人在自身安全未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自行翻窗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条文:

《民法典》第1177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海辉说法:

民事权利的救济,可以分为公立救济与自立救济。自立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行使自助行为的条件:

(1)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自助行为,无论如何不能伤及其身体);

(2)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无从实现。

(3)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手段要合理,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

(4)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立救济。

现实生活中,吃“霸王餐”的行为,满足上述条件,权利人可以行使自助行为。自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或采取不当措施,否则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