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人与建筑劳务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江苏无锡方某与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9年8月8日,方某到某建筑劳务公司处从事搭建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8月31日下午3时50分许,其在拆除高楼外部的脚手架时不慎被钢管砸伤,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骨折”。
方某自述其由蒋某的带班肖某介绍至无锡市某号地块一期工地从事拆除脚手架工作,其与肖某约定报酬为4.5元/平方米,每月发生活费,其余年底结算,均由肖某支付,工作也由肖某安排。2019年8月31日,方某在上述工地发生受伤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方某陈述及蒋某的陈述,方某虽在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案涉工地工作,但实际受雇于肖某,与肖某谈妥了工作内容、报酬,接受肖某的管理安排,并由肖某支付报酬。因此,方某与建筑劳务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方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筑行业中,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因素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