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门口安装了监控门铃,该怎么办?
案件名称:
《江苏无锡姚某与潘某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争议焦点:
潘某在住宅门口进出的活动信息是否属于隐私?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为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在其所属的小区门口安装带有自动摄录、存储,可完整记录他人进出住宅活动信息的可视门铃,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了对潘某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潘某要求姚某拆除安装在门口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海辉提醒:
邻居家门口安装的监控门铃,完整的记录他人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该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侵权,依法可起诉要求邻居拆除监控门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