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9岁的非非(化名)从法官办公室出来的时候,哭的非常伤心,我问她怎么了,她哽咽着说:“他(法官)说要我还跟我爸爸继续生活,我想跟着我妈妈……”接下来有大概半小时时间,非非的爸爸妈妈都在安慰她,最后假装跟她说不离婚了,才让这个孩子情绪缓和。经法院调解,孩子抚养权给男方,寒暑假女方将孩子接到女方处,互不支付抚养费。这也是孩子近四年的生活状态。这个案例中,女方也想要孩子,但是考虑孩子一直由男方抚养,且男方把孩子照顾的非常好,以及孩子读书等因素,同意维持现状,继续给男方抚养。法院和双方的初衷都是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而对很多的离婚夫妻来说,可能无法通过协商来解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对抚养权的归属会考虑哪些因素,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又该收集哪些证据呢?年龄是法官第一考虑的因素,分三个阶段,2周岁以内,已满8周岁,已满2周岁未满8周岁。
第一阶段,2周岁以内的孩子。在母亲想要抚养权,又无不利抚养因素(如严重疾病连自己都照顾不好)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会判给母亲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母亲在离婚时放弃了抚养权,后又想变更,法官就不会考虑年龄了,此时法官会考虑男方有没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因素,女方需要提供男方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患严重疾病、虐待孩子等。第二阶段,已满8周岁的孩子。这个年龄的孩子,有了识别、判断的能力,他提出来愿意跟谁基本决定判决的方向。上面的案例,如果女方坚持要孩子抚养权,想必法官也会判决孩子归女方。
第三阶段,已满2周岁未满8周岁的孩子。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抚养权。
在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情况下,有五个优先抚养条件:1、丧失生育能力的。值得强调的是,该条件只是优先抚养条件,在双方其他因素差不多的情况下,才有参考价值。因为同丧失生育能力相比,子女利益最大化更加重要。所以不提倡一些夫妻,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专门去做绝育手术。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比如二婚夫妻,一方在前段婚姻中已有孩子,那现在的孩子会优先考虑给另一方。4、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急病的。比如精神病、瘫痪等,意思就是连自己都无法照顾好自己的,肯定没办法照顾好孩子。抑郁症不算严重急病。5、双方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的优先条件考虑。在都不具备优先抚养条件的情况下,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证明具有抚养能力:1、陪伴时间。比如孩子从小到大打疫苗都是母亲带着,证明母亲陪孩子比较多;比如男方工作忙经常出差,没有时间陪伴孩子。2、学历。学历高有利于教育、辅导孩子,但这仅是相差比较大的情况,比如一方小学文化,一方硕士,相差较大。而如果一个硕士一个博士,学历就没有明显的优势了。3、经济能力。经济能力好可以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教育环境。4、固定住所、户口等。固定住所可以给孩子心理安全感,户口可以解决孩子上学等问题。5、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协助带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健康状况等。当然,以上因素,单独都不能成为抚养孩子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博士的父亲有家暴,年薪百万千万的父亲一个月没有几天时间回家,那显然把孩子给他们抚养也是不利的,最终谁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还需要综合考虑上述以及其他有利于抚养孩子的因素。一段婚姻关系解除,最受伤害的就是孩子,想要把这种伤害降到最低,父母对离婚这件事的态度以及处理方法将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离婚是不得已的选择,不管抚养权归谁,希望父母依然能平和而真实的爱那个共同的孩子,和他一起面对悲欢离散,也陪他一起接受艰难和真相。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