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依法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当事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用工单位能否赔偿?
刘某于2018年3月1日到无锡某厂工作(简称某厂),双方约定工资为180元/日,月工资按22日结算,月工资为4000元。2018年7月12日,刘某因工受伤,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致残程度鉴定为十级。2018年11月下旬,刘某与某厂解除劳动合同,某厂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00(2900元*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总计65300元。刘某工伤前平均工资为4000元,某厂实际缴费工资为2900元,两者相差1100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因工伤解除劳动应按工伤前12个月个人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刘某认为某厂未按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应向其赔偿伤残补助金差额7700元。后刘某向无锡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本人工资按时足额缴纳。工伤工资按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案刘某月工资4000元,某厂以2900元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刘某以未能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当事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用工单位应赔偿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