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名下尚有房贷车贷未归还的情况下,民间借款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个人房贷、车贷或者其它贷款未还清的,其出借行为构成高利转贷,借款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
【(2020)苏0281民初10813号】《余少宇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
出借人名下尚有房贷车贷未归还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个人房贷、车贷或者其它贷款未还清的,其出借行为构成高利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本案中,余少宇虽称其出借给刘伟的款项为其自有资金,但其同时在其他金融机构尚有信用贷款未还清,其出借行为构成高利转贷,故本院认定涉案刘伟向余少宇借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