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进水类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点评
车辆涉水行驶或遭水淹往往会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通常保险公司对发动机的损失拒赔。在该类保险合同纠纷中,法院往往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其裁判规则却不相同,主要有三大类。这些裁判规则可圈可点,但根据不利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裁判思路明显不当。
本文以下将进一步梳理这些裁判规则,期为统一保险法裁判规则尽绵薄之力。
一、发动机进水的六大情形
1.暴雨直接导致发动机进水。
2.暴雨引发路面积水,驾驶员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
3.暴雨后(或其他情形)路面有积水,驾驶员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
4.驾驶员不慎驶入水沟河流等,涉水行驶或遭水淹导致发动机进水。
5.驾驶员紧急避险驶入水沟河流等,涉水行驶或遭水淹导致发动机进水。
6.同行或逆行车辆涉水行驶殃及导致发动机进水。
二、保险公司拒赔的两类条款
保险公司主要有A、B、C、D四类车辆保险条款,其中A类和C类条款关于发动机进水免责的规定是一致的,表述如下: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类条款表述如下: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与B类条款相比,A类条款的拒赔范围要宽,把所有发动机进水原因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都归于拒赔之列。但实质上,A类条款与B类条款并无显著区别,实践中发动机进水的原因主要就是B条款中所指的涉水行驶或遭水淹。
三、法院三大主流判决
司法实践中,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为常见。本文归纳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的不同判决,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裁判规则要点(明确说明义务规则):
法院认为发动机进水拒赔条款为免责条款,若保险公司对该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则该类条款不发生效力。
点评: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以前,各地高院关于免责条款的范围略有不同。在现阶段,大多数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认识相对缺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对称,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责条款。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对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法院运用该裁判规则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类裁判规则要点(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暴雨造成的损失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以下简称暴雨条款),而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又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损失。以上两类条款理解上存在歧义,当投保人和承保人对保险条款内容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故应当认定暴雨所致的损失包括暴雨所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
点评:
不利解释原则是保险法的特殊原则,但在应用时要受到限制。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应当说“暴雨条款”是积极条款,明确了车损险的承保风险,而“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属于否定条款,规定了车损险的除外责任。按通常人的理解,对保险条款中的不同条款理解上存在争议,不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尽管该类裁判规则的结论可能是正确的,但明显不当。
第三类裁判规则要点(近因原则):
从字面分析,暴雨条款和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其实质并不矛盾。因为“暴雨”和“遭水淹、涉水行驶”属于不同事件,两者同时出现时,应判断何种事件是造成损失的决定性原因。若车辆在行驶途中突遇暴雨,强降水大大超出积水除涝能力,只能涉水行驶,最终导致发动机进水。则暴雨是涉水行驶的直接原因,涉水行驶是暴雨之下的必然选择,可以认定暴雨是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点评:
尽管保险法对近因原则没有直接规定,但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运用近因原则分析暴雨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对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具商事裁判的特色。若车辆行驶在暴雨过后的积水路面,由于驾驶员的操作不当导致发动机进水,且保险公司对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可能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当然,每个案子都有其特殊之处,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期望更多的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准确把握保险法的原则或规则,从而促进保险法裁判规则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