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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红线”动了谁的奶酪?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判决书,案件涉及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个人客户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法院认为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保护限度,并予以驳回。该案件是自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首例判决,虽然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撤下该判决书,但该案件在金融业内和法律圈引发较大争议。

一、何为民间借贷“新红线”

所谓“红线”,是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超出这一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遵循着“两线三区”标准(24%以下、24%至36%、36%以上),过去的“红线”划在了24%上。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其中第26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经查,自2019年8月20日,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来,最高值为4.25%,最低值为3.85%,照此标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即在15.4%至17%之间浮动。超出这一“新红线”标准的部分利息法院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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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线”的下调早有预兆

2020年5月份,全国两会期间,住陕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就提交提案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缩小金融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十三条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三、“新红线”将会影响谁?

(一)金融机构

不论是15年《司法解释》还是新《司法解释》,第一条均明确了金融机构不受此调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不少参照相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可见,最高法之后有可能将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做相应调整。

(二)融资租赁行为

现实中不少见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行为,否定融资租赁关系的关键在于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如果不具备融资租赁的特性,那么法院会认定为借贷关系来调整。

除了上述伪“融资租赁”以外,新《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行为也会产生限制。例如上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第13.7条规定,“无行业监管收费标准的,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网贷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在司法实践中多次定性为“民间借贷”的范畴内。而根据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第2条第6款规定,网贷也将受到新《司法解释》的调整。

(四)放贷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新《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后,放贷行为触犯高利转贷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有所提高。

四、结语

随着新《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的下调,但愿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能够有所缓解,长远来看,“新红线”随着LPR的变动继续下调,期待能给民间借贷市场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