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与“老干妈”间过招引发的法律思考
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均是闻名全国的大公司,各自在其住所地更是举足轻重。网上传言腾讯号称“南山必胜客”,据说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未尝败绩,老干妈尚未获封“贵阳必胜客”,但从贵阳公安立案调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效率来看,老干妈也是极有影响力的。腾讯以老干妈欠付1600万左右广告服务费为由将老干妈诉至南山区法院,并对老干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老干妈随即向贵阳警方报案,称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案情不复杂,双方招数也不新鲜,1600万元对这两家公司来说也无关企业生死,但因两家公司的全国性影响力,且老干妈已放出刑事立案的大招,该案广受关注,笔者认为该案应当引起社会,起码是法律界对如何限制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对民事审判程序的影响,保障民事审判程序独立性及民事审判专业性的广泛探讨。
民刑案件交叉时,应严格考量刑事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基础事实与民事案件据以认定基础事实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缩限刑事案件判决对民事案件预决力的范围。刑事案件判决据以定罪的基础事实,构成民事案件审理的前提与基础,刑事判决对于此类事实的认定对于民事案件方才具有预决力,只有刑事案件判决的基础性事实才在民事诉讼和程序中具有免证的效力,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不得作出相反的认定。对于非基础性事实,即便记载于刑事判决中,也不应具有免证的效力。仅有民事案件审理结果必须依赖于刑事案件据以定罪的基础事实的情形下,刑事案件才有优先审理的必要。据以定罪的基础事实,民事审判机关无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部分事实相同或者有牵连并不是刑事案件优先审理的充分理由。绝大多数刑民交叉案件将被划入并行审理的范围,刑事优先原则将被限定于极小的范围内,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权、民事权利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与保障。
本案中民刑两案均涉及的法律事实是与腾讯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的人员是否伪造了老干妈的印章。这一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涉案人员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属于“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件的基础性事实。但该事实不必然决定广告服务合同案件的关键事实认定,因为广告服务纠纷中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是该合同对老干妈有无拘束力,即该民事案件完全可能在不考虑公司印章真假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其他证据,利用有权代表、有权代理、表见代理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制度来判定广告服务合同是否系老干妈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定该合同是否对老干妈具有拘束力。法院可从老干妈有无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过部分合同义务(比如老干妈有无从账上支付给腾讯与广告服务合同对应的阶段性款项)、持有印章人员的身份(比如该人员是否在老干妈任职,担任什么职务)来判断其是否有权代表、代理老干妈公司,还可结合该人员与腾讯的沟通业务时细节(比如其是否使用老干妈的企业邮箱,与腾讯恰谈业务时有没有递交只有老干妈业务管理人员才可能掌握的涉及老干妈企业管理、商业秘密之类的信息材料,老干妈官网上有无该人员的活动信息,该人员有无代表、代理过老干妈与第三人签订过其他类似合同)等来判断该人员签署广告服务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如若在不考虑印章真假这一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法院能够依据其他证据认定老干妈实际履行过该合同,或持有公章的人员有权代表、代理老干妈,或其行为构成对老干妈的表见代理,则可以确定广告服务合同对老干妈具有拘束力。此种情形民事案件可直接审理裁判,无需中止,无须等待“涉嫌伪造印章罪”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如若腾讯必须得依靠确定章为真,方可判定签订的合同系老干妈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案须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广告服务合同案件中不宜启动针对广告服务合同中印章真伪的鉴定。刑事案件判决中对印章真假的认定在广告服务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中直接适用。也许会有种极端情形,贵州公安非得定印章为假,而腾讯手中正好握有被冤枉的“伪造印章”的人员为自保提前递交给腾讯的老干妈曾经履行过的正好盖着与广告合同一样章的合同线索,这就得看腾讯是否有能力为犯罪嫌疑人翻案了。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所涉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完全可以与“涉嫌伪造公章罪”刑事案件并行处理,而不应简单地以民事案件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为由而直接中止审理,唯有对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依赖于刑事案件基础事实认定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方可中止审理。笔者希望腾讯与老干妈尽全力在该案中过招,该案肯定能够成为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范本。将“先刑后民”的司法习惯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有必要通过对错案追究的细致规定、对“同案不同判” 的深化理解,来降低司法人员的不合理的责任与风险,从而使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问题进入理性、良性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