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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登记管理实操要点(下)


目录

一、申请阶段

二、登记阶段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2、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三、变更与终止

四、民办学校管理


四、民办学校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办法主要参考《民办教育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办法主要参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参考《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在各地实务中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接近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列举如下。

1、组织机构及其人员要求

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监事会: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限制: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理事会或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

2、职权设置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关于办学

亮证办学: 民办学校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不得私自超范围、增项目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点不是独立的办学机构,其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须由设立教学点的教育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定培训,可根据培训协议在指定地点开展短期培训活动。

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教学点不得单独发放招生简章和广告。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经备案后,在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不得夸大其词、虚假承诺,机构名称不得缩写、简称,不得将招生简章和广告转让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收取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课程项目收费,课程项目时限半年以上的按半年度收费,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民办学校须在银行开设学费专用存款账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所收学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

学员入学:民办学校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合同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学员入学后要求退学退费的,须依据合同协议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未成年学员,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收到书面退费申请和相关票据后,应出具签收字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办学收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文件齐全,按照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内容,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课程。要制订质量标准,构建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师资队伍管理,组织各类师资培训,确保教学质量。培训机构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专(兼)职教学或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民办学校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防条件,配备安防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机构安全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出资义务

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及时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经过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机构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抵押贷款、担保。

5、法律责任

追究责任:民办学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列入失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对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对教育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分别实施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的失信认定和惩戒:(一) 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二)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三) 擅自设立教学点的;(四)超范围办学的;(五)收费、退费违反相关规定的,未开具发票的;(六)聘用教师、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的;(七)未履行相关承诺,产生有责任投诉的;(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的。

擅自举办: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6、福利政策

扶持政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取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土地供应: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税收优惠: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