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知道的事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频发的问题,立法者以《条例》第四章一个完整的章节加以规范,对工资支付全环节进行制度设计:保障工资的来源、确保工资的安全、明确发放的主体、保障发放到个人、加强全过程监管。
下图为笔者根据《条例》规定的内容整理制作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关系图。图中可以清晰的反映在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应该履行的义务。
根据《条例》第六章的规定,笔者整理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不遵守《条例》相关规定时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不以货币形式发工资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并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保卡或银行卡。
这里主要是提醒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该规定明确了“双罚制”,即如果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今后不仅要处罚相关单位,还要处罚相关责任人。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3)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该条主要是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来源稳定,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建设单位不提供担保、不按约足额拨付人工费等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分包单位未按约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不配合进行监督管理的;
(3)施工总承包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该条主要是规制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规范的问题,《条例》实施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仅简单将工程进行分包,还要对分包单位的整个劳动用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否则将面临被罚款的风险。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与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其中该条可以说是最具威慑力的,戳中了施工单位的软肋,使得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警钟时刻敲响在每个管理层的耳边:不要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施工资质将受限制甚至不保。
较之前保障农民工工资多以政策性文件等形式发布,本《条例》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层次,其效力远远高于现人社部制定的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这也是在告诉用人单位:不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是违法行为,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