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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农民工该知道的事


农民工,一群勤劳又可爱的人!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724号令,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迄今为止工资方面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条例》实施后,有哪些是农民工今后该重点注意的事项呢?

一、什么是农民工,你是农民工吗?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从条文字面意思解读可知,农民工就是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的农村居民,但何为“农村居民”也没有明确的定义 ,以往司法实践中是以户口性质来区分。人社部2018年9月30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48号建议的答复》指出“关于取消农民工称谓的问题。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人员。......除了农民工外,很难找出一个准确、简洁、各方认可的称谓,来指称户籍仍在农村但从事非农产业的群体。”从该答复来看,农民工仍然主要是以户籍作为划分标准的。但自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因此农村居民的概念变得非常宽泛。很有可能一些此刻坐在办公室的白领或高管,因户籍一直未迁出或因达不到落户政策要求,也属于农民工,受《条例》保护。

二、《条例》是只针对特定领域的农民工吗?

因为绝大部分农民工目前所在行业多为制造、建筑、服务等劳动密集型,所以有人产生困惑了,是不是只有这些特定领域的企业才受《条例》约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结合《条例》第二条规定,以上用人单位只要招用了农民工的,其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行为都要受到《条例》的约束。简言之,每个企业都可能会有农民工,所以这个《条例》跟所有企业都有关系,并非特定领域。

三、农民工的工资怎么给?

《条例》重在规范工资的支付行为,对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1、《条例》规定得非常清楚,支付形式为货币,也就是现金,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支付手段为银行转账或现金,而且该银行帐户应为劳动者本人名下(而非其他家属)。

2、《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根据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发放。支付周期可以是月、周、日、小时。比如每月10号,每周三,每天的下午五点,依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工资清单。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这一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条例》将原有的保存两年备查变为3年。往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至少3年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将承担不利后果。

5、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领取工资的社保卡或者银行卡。

6、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条例》还特别设计了相应内容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比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实行工资代发制度等等,施工单位如若违反上述规定,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的惩罚力度,较以往明显加重。

四、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该如何维权?

《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

1、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此外,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如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等。《条例》还明确规定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履行各部门的监管职能。言外之意,只要用人单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投诉。

《条例》赋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调查企业账户及资产。同时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有效的缩减了农民工维权的成本,极大提高了农民工维权的效率。

2、仲裁、诉讼

因劳动纠纷引发欠薪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仲裁程序而直接去法院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难看出,《条例》制定了一套立体的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另外,选在一个光荣且具有意义的日子进行“官宣”,也彰显了立法者对今后拖欠农民工工资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