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海辉普法->网络女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得不说的关系

网络女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得不说的关系


都会寻找经纪公司并与之签订经纪合同,接受其培训、指导和管理,并由经纪公司为其承揽业务。

那么,这些女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经纪合作关系呢?

案例:小美是一名待业大学生,偶然机会接触并进入到了主播行业。因小美没有从事主播行业的经验,遂与一家专门从事主播行业的经纪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1、小美接受经纪公司的管理、培训、直播安排等等;2、如若小美本月接收的礼物“打赏”不足1万元,公司将向其补足不足部分……

同时,经纪公司又与某直播平台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小美等主播在该平台上进行直播,直播平台统一接受观众对主播的“打赏”,然后由该直播平台扣除约定的“打赏”分成,将剩余部分打给经纪公司后,再由经纪公司按照与小美签订的经纪合同支付给小美相应的费用。

后来,直播平台倒闭,拖欠了经纪公司和小美的费用。小美不顾经纪公司经营困难,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经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劳动法上的经济赔偿金。

小美认为:

其与经纪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名为经纪合同,实际为劳动合同,因为其不仅按照公司要求统一住宿,还要接受经纪公司统一打卡、遵循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详细的作息时间、有奖励、有处罚政策等)并由经纪公司安排直播工作、统一发放工资,甚至双方还约定了每个月最低工资1万元。

因此,其与经纪公司之间有着非常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依附性,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

双方之间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之所以公司对小美进行统一的住宿安排和管理,依据的是经纪合同的约定,该管理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是为了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从而对小美等主播进行管理。并且,1万元不是最低工资,而是经纪公司对小美等主播收入的兜底。

因此,双方之间是经纪合作关系。

本案焦点:双方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经纪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首先,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看三点: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通知可以总结为:劳动关系主要由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来决定。

那么本案中的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规定呢?

从人格从属性上来看:经纪公司对小美的管理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由经纪合同衍生出来的管理行为,基于的是演艺行为的管理权限,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这也是主播行业的特殊性造成的,直播平台及经纪公司处于管理的需要对主播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性规定是符合直播行业惯例的,因此不能认定经纪公司对小美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

从经济从属性上来看:小美的收益主要为接受客户的“打赏”和打赏不足情况下的“保底”收入,“打赏”的多少主要靠小美的受欢迎程度,这主要由小美自己把握。并且,双方之间共同分担增值税,而不是经纪公司承担增值税,小美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款。每月“打赏”不足1万公司负责补足,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最低工资,而是经纪公司对小美收入的“兜底”,是经纪公司对与小美之间经纪合作的保障,所以这也不符合劳动法上的经济从属性。

从签订的合同角度上来看:本案中小美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同时具有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特征,为综合性的民商事合同,属于演艺经纪合同的范畴。

综上:法院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海辉律师提醒

虽然在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小美的诉请,但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尚不统一,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及经济圈的司法机关基本认为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属于演艺经纪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认为双方是构成劳动关系。

因此,经纪公司在签约主播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属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以免双方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