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秒杀?套路消费者小心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物流行业的发展,网购这种便捷的消费方式开始逐渐取代传统购物方式,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为了提高知名度,使商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网购平台往往会不定时推出促销、秒杀、折扣等各类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但是,有一些商家却以低价为噱头,通过虚假促销、单方砍单等方式赚取流量、吸引消费者、促进二次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
大雄在某网购平台以199元的价格购入32英寸LED电视机一台并完成了付款。然而几天后,该网购平台却以商品缺货为由,拒绝了向大雄发货并取消了该订单。
经过多次与客服交涉,大雄得知,此次事件系由于网购平台操作错误,导致标价远低于正常售价。那么,大雄能要求该网购平台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吗?
大雄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相信大家在注册成为网络购物平台用户时一定遇到过如下情况,即被要求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会员注册协议和隐私保护政策”。
绝大多数人并不会点开这些文件仔细阅读,而是直接勾选,然后进入下一页面。但实际上这些文件是非常重要的,网购平台在其中设置了许多防范自己风险的条款。例如:消费者下单时形成的订单仅为购买商品的申请或要约,只有当网购平台发送确认邮件并发出商品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才成立;当出现定价错误的情况时,网购平台有权取消订单并通知消费者等。
本案中,大雄在注册时就曾勾选过类似的协议。由于这是消费者和网购平台之间达成的合意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合意有效,大雄应受其约束。因此,大雄和网购平台之间的买卖合同确未成立,大雄不能向网购平台主张违约责任。
但是,大雄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未成立、无效、可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的赔偿另一方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网购平台对于买卖合同的无法订立存在以下两点过错:
1、作为经营者,网购平台应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动态库存,其明知该商品缺货却仍接受消费者订单,明显存在过错;
2、作为经营者,网购平台对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尤其是标价具有审查及管理的义务,现由于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订立,亦存在过错。
在网络购物中,网购平台在特定时段以明显低于原价的价格,开展秒杀、特惠等促销活动十分常见,这也是其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消费者通常难以判断是标价错误还是特价促销。因此,大雄认为案涉电视机的网上公示价格为当时的实际售价并无不当。网购平台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大雄丧失了以199元购买到电视机的交易机会,因此,该网购平台应向大雄赔偿1台电视机正常销售价格1599元与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00元。
海辉律师提醒
作为消费者,假如遇到此类情况且涉及金额较大,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网购平台,不仅应公布相关运营条款,还应规范相应操作,防范自己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