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交房是否能引用不可抗力免责
受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在疫情前购买的房屋,已至或临近交付期限,但是卖方提出受疫情影响,引用不可抗力来免除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那么这种抗辩是否能够成立?假如适用不可抗力,那么应当如何计算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期间?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应当了解何为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就疫情本身来讲确实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能否因疫情就能迟延交房仍需讨论。
一、如果因政府部门政策性原因禁止企业复工,无法交付房屋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
那么如何确定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能够涵盖的期间?笔者认为能够参照各省市允许复工的时间来确定。以无锡市为例子,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同时,根据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文件(锡建发〈2020〉11号关于推进住建行业开复工(复业)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2月20日起,无锡市范围内建筑工地可全面复工,而关于全市各类住建行业企业的开复工时间,该份文件中表示按照企业注册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执行。根据无锡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文件锡防指企控〈2020〉3号的相关规定,无锡市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在没有其他文件通知复工时间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复工时间应当参照2020年2月10日。
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卖方能否以受疫情影响要求疫情结束后再进行交房?
对于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1、首先应当查询具体的合同内容,假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如何履行其合同义务的相关规定,则可以参照合同来进行处理;
2、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措施对延期交付房屋的影响程度与因果关系,并据此判断是否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开发商及二手房卖方的违约责任。举两个例子,A因疫情影响,虽然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了复工时间,但是开发商或二手房卖方无法申请通过复工资格的,开发商或二手房卖方提出不可抗力免责,属合理范围;B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期限正好处于疫情发生期间的:如果房屋尚未建设验收完毕的,那么应当顺延20天的时间(自春节假期结束的2月1日起到建筑工地能够复工的2月20日),也就是说具体交付日期顺延20天后仍不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处应当结合是否有其他因疫情导致无法交付房屋的因素具体看待);如果房屋已经建设验收完毕,如无其他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付。
也就是说,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交房是否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进行免责,需要综合考虑疫情及防控措施对于延期交房的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来认定。并非出现疫情,引用不可抗力即可成为卖方拖延交付房产的正当理由,卖方如果拖延交房并无法给出正当理由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于其他的种类的合同已界至履行期限,其违约行为能否引用不可抗力免除法律责任亦可参考该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