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后常用法律问题100问(下)
商务合同
十、商业租赁
70、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租金减免?
可以。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的租赁,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对于生产性用房(如厂房)的租赁,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复工,建议承租人主动联系出租人,要求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租期顺延,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双方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对于承租人而言,在非因商业风险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需全额支付房屋租金,会导致双方权利的失衡。
对于所租用房属于国有资产的,2020年2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于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我们建议双方通过协商酌情减免承租方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
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直接援引情势变更规则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有的法院规避该观点,直接使用公平原则处理纠纷。如在(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终审判决中,二审法院即回避了认定“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适用“公平原则”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免除了承租人3个月房租。故,在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公平原则寻求救济。
71、商铺、酒店、餐厅、车辆船舶等的承包经营方,能否由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量断崖式下降而主张减免承包金?
可以。本问题可以参照上一个问题即承租方要求减免租金的解答进行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建议有关企业及时了解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措施。
72、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据此要求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是否豁免逾期付款责任?
不能。在当前支付方式多元且十分便捷的情况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一般不会存在“不能克服”的情况,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据此要求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若迟延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但是,受疫情影响,当前不少企业面临资金压力,我们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分期还款等方式共渡难关。
十一、建筑工程
73、本次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造成什么影响,如何处理?
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建设,当前政府发文推迟复工,施工单位无法进行施工,新冠病毒疫情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本身,可定性为不可抗力,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总则》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规定,义务方因不可抗力未履行义务时无需向权利方承担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免除施工单位工期延误的责任,工期应顺延。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但法律并未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权利义务本身的处理,特别是持续性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停工双方将受到直接的经济损失、会增加系列的工作等,这些问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无约定情况下就应按兼顾公平的原则分担。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条就对不可抗力停工后的损失分担进行明确:“(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即原则上各自的财物因不可抗力受到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对于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双方公平分担。
74、受本次疫情影响企业借款合同即将到期,是否可以和银行协商展期或下调贷款利率?
可以。一方面,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规则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情势变更规则,可以主张减免贷款到期的违约责任。具体可以和银行协商减免罚息、利息、延长贷款期限或转贷等。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文】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要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 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同时,在企业征信方面,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因此,建议企业在贷款到期之前,及时和贷款银行进行联系,商量有关贷款到期的优惠安排事项。但企业应该本着基本的诚信原则提供相应受影响的证明,不得借全社会危难之机恶意逃避银行债务。
十二、投资融资
75、受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金融机构是否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金融借款合同一般会约定如借款人出现逾期支付利息等违约事实时,金融机构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如果借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件未成就的,人民法院会严格审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是否系因疫情导致的。如疫情导致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困难、无法及时还款的,对于金融机构提出贷款提前到期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公司运营风险
78、公司因发展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因疫情不能以现场开会的形式举行,应该怎么办?
在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以书面方式明确各股东对会议召开形式不持异议。会议应做好视频或录音的录制工作,并制作会议记录和决议交由参会股东、董事、监事事后短期内进行补充签名或者以传签的方式完成协议的签署,也可申请公证部门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
79、公司高管因居家隔离、防控要求等原因无法到单位履行自身职责,应该怎么办?
可通过在线办公、电话等方式积极履行相应职责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减少公司因疫情导致的损失,若怠于履行职责,将可能违反勤勉义务;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另行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或者股东的方式履行相应职责和对外开展业务,委托书中应载明具体授权范围和有效时间。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可以依据章程由董事会临时聘任其他人员代行职责。
8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举行怎么办?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9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已发布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延期或取消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应当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
81、公司经营困难面临解散应该怎么办?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或选择主动退出或因资不抵债而被动退出。企业退出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义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对于退出市场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依法开展清算工作,妥善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82、疫情发生前公司业务良好且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短期资金困难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会支持吗?
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企业应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多措并举尽快恢复生产或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时艰,切实提振市场信心和决心。
83、因疫情影响,现场债权申报工作无法开展的,破产程序是否就不用继续进行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工作虽然无法开展,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能因此不予申报债权,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84、因疫情影响,债权人现场会议无法召开的怎么办?
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也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四、诉讼仲裁
76、保证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上诉期等,是否因疫情影响而中断、中止、延长?
保证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上诉期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保证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上诉期等除斥期间、法定不变期间中断、中止、延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7、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该如何处理?
疫情结束后及时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及时主张权利。
其他方面
十五、个人信息保护
85、疫情期间,企业承担何种与疫情相关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此,在此次疫情期间,企业应当在企业管理的范围内履行主体责任,及时登记和排查员工、访客、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感染情况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地疾控中心)或者医疗机构(医院等)报告相关情况。
86、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以披露个人信息?需遵循何种原则进行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据此,仅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一般企业若在网络上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缺乏合法依据,同时将严重损害个人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
若确需在企业内部披露相关信息的,需充分重视对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对相关人员造成歧视或产生其他重大影响,例如仅披露统计数量,如必要披露个体信息,也应采取事先的去标识化处理等措施降低对个体的影响。
87、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避免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首先,企业应当规定所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明确仅可将相关个人信息用于进行疫情排查,仅确实必要的人员可访问并使用;其次,企业在处理相关信息时,应当避免对相关人员歧视性对待(例如仅向湖北籍员工发送疫情信息等);最后,企业确需在内部披露疫情情况时,应当先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等技术措施,避免披露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防止因此对相关人员造成的二次伤害。
十六、员工权利维护
88、疫情期间,企业如何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即使是在疫情的特殊情形下,企业同样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的实现,例如在要求员工进行登记时在邮件中写明登记的目的、可能采取的处理行为等,在要求访客进行登记时可在入口处张贴相关通知等,充分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其个人信息被处理的相关情况,既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也有助于减轻个人信息主体的疑虑与恐慌。
十七、刑事法律风险
89、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劣质仿冒“3M”口罩,如何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物资的行为若达到法定的数额,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口罩依用途的不同,可以被归入普通产品或医疗器械,故生产、销售假劣口罩的行为,既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择一重罪处罚。
90、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或有效期不明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此类行为,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且都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将从重处罚。
9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护目镜、防护服,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或在销售时明知其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若达不到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入罪标准,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若涉案商品属于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则应在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92、在疫情期间,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名义,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如何定罪处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虚假宣传,侵犯了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93、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通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94、某私营企业经理,将公司为复工作准备而购买的三百箱口罩私自扣下,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采用侵吞的手段将原本属于企业采购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口罩据为己有,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95、在疫情发生期间,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将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96、患者不配合疫情管理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患者不配合疫情管理,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7、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责任?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9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对疫情采取防疫、强制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此类人员正当合法的疫情防疫举措,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在疫情期间,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9、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引起社会恐慌,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仍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00、在预防、控制、抗击新冠疫情期间,假借抗击疫情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救灾物资的,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通过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假借救治传染病、防控疫情名义骗取医疗、防疫专项款物或者社会捐助款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