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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后常用法律问题100问(中)


劳动用工

四、社会保险

34、一般企业的劳动者,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病毒,是否构成工伤?

不一定构成。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规定,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该通知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是指医护人员及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职责的相关人员。

如果是一般企业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是要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因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区别于“受到意外伤害”,故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一般情形。新冠病毒也并不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中,故不构成职业病。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感染新冠病毒导致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视同工伤。

35、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6、疫情期,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2%,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7%的政策延续执行。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三)自2020年1月起,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完成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四)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37、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38、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灵活用工

39、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订单减少、资金困难等,有什么方式可以减少用工成本?

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协商的方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与劳动者互相谅解,达成一致,以一定程度减少用工成本,尽可能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40、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企业可实施灵活用工措施,经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什么优势?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其在休息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主要包括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报经当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

按无锡人社局通知精神,无锡市内现放宽年度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条件。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所以受疫情影响,复工时间较晚,后续生产任务比较紧张的企业可以考虑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2、选择综合工时制,是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了?

实行综合工时制,在一个综合周期内,如果工作日工作超过8小时,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不属于加班,只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是属于加班,是需要发放300%的工资的。

综合计算工时制除节假日外,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是要进行折算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并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43、如果企业目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是否可以推迟到预测疫情稳定后,比如4月1日再开工?

如果企业的某些岗位目前已经实行了综合工时制,企业是可以安排这些岗位的员工推迟开工的。企业可以采用在该综合周期内集中时段工作,集中时段休息的方式安排企业综合工时制岗位的生产经营。

44、综合工时制的加班工资什么时候支付?如果综合计算周期还没结束,劳动者离职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又该何时发放呢?

综合工时制的加班工资,一般在综合工时计算周期结束后再发放。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因此员工离职的,加班工资应在员工离职时给付。但因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不能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时,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45、疫情期,能不能“出租”我的员工给其他企业使用,以降低企业成本?

盒马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联合知名餐饮企业进行合作,采用劳务用工方式,接收云海肴、青年餐厅(北京)部分员工,入驻盒马各地门店。盒马接收期间,员工与原企业保持原劳动合同关系不变,员工为盒马提供劳务、盒马支付劳务报酬,形成短期灵活用工。“租用员工”模式既解决了电子商务业务激增但人手短缺的现状,也缓解了实体餐饮行业为顾大局暂停歇业无力负担企业成本的困境,同时保证员工收入不因防控疫情而减少,避免人民群众日常果蔬无法供应或大量短缺,为各行业携手共克时艰,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是企业值得借鉴的样本。

但企业参照该模式时,应当注意“租用员工”的企业以及员工三方主体之间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在三方之间均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劳务报酬标准、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等问题。

六、劳动争议

46、因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和诉讼期间怎么办?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裁决后的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诉讼期间的计算按照相关法律和上级法院规定,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原则处理。

47、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经仲裁机构受理,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如何处理?

顺延审理期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8、在春节前发生的员工工伤,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未能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职工受伤后一个月,经批准可以延期至两个月。如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未能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两个月。如企业或个人申请最后时限在1月24日至2月9日之间的,正常顺延至通知企业复工日,即2月10日。

商务合同

七、合同管理

49、本次疫情可能会对哪些类型的商务合同产生影响?

六大类合同可能受到影响。

(1)产品买卖合同

因疫情期间,政府要求延迟开工,外地人员控制流动,延迟返回工作地、因工厂人员患新型肺炎住院或被隔离等原因不能如期交付,致其履行不能。

(2)商业租赁合同

商业租赁合同,如开酒店、旅馆等,因此次疫情严重,政府通知临时停业、人员控制流动等造成无法营业、客流量锐减,影响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租赁房屋目的不能实现。

(3)劳务类合同

提供劳务类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于人身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培训合同等。该类型合同具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须由乙方亲自履行,一旦乙方该患有新型肺炎或者因为被隔离、不让进入合同履行地、政府取缔大型演出、培训班被禁止开放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4)服务类合同

提供服务类合同主要有旅游合同、酒店住宿合同、运输合同、中介合同等。旅行社原组织春节游,但因新型肺炎疫情不得不取消,运输公司车辆不能及时到达、房屋中介被禁止进入小区看房等等。

(5)大型工程建设合同

这类合同主要是工程承包合同,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民工,为防治新型肺炎蔓延、传染,政府限制民工流动,或民工被隔离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及时竣工。

(6)网络购物买卖合同

网络购物疫情期间,网购者被取消与防控疫情相关的产品,比如口罩、防护服。在此情形下,网店主以物资先行供应疫区、无法正常履行订单并要求退单。

50、本次疫情特殊防控时期商务合同梳理从何处着手?

全面梳理评估商务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对即将签订的合同应当考虑本次疫情是否对今后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并设计或完善相应的不可抗力条款,尽量避免风险;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分类评估,分三类:哪些是全部不能履行,哪些是部分不能履行,哪些是不能如期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与不履行。

针对每一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从以下几方面准备:(1)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的影响,从而评估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构成情势变更;(2)评估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时可能的救济手段和获得救济的条件;(3)及时通知对方,及锁定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的证明;(4)积极采取减损措施,和对方商讨合理解决方案(解除、变更或延期);(5)必要时,固定不可抗力的证据,申请贸促会的证明文书,寻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解除或变更合同。合同较多的企业,可参照下表进行梳理评估。

序号

合同名称

签订时间

对方当事人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合同评估情况

预想目标

实现途径

通知情况

其他





















注:合同评估情况分三类:A.全部不能履行;B.部分不能履行;C.不能如期履行。预想目标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与不履行。实现途径:协商、诉讼(仲裁)。

51、本次疫情爆发前企业向交易相对方发出要约,由于疫情影响,企业是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要约?

可以,但撤回要约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此次疫情来势凶猛,如企业预判将对后期将要达成的合作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建议及时撤回或者撤销要约,不让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十七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十八条: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2、疫情当前互不见面,合同订立是否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

可以,但从证据的角度看,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考虑疫情的特殊阶段,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但需要注意保存与合同签署及履行相关的证据。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均被认定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为法律所保护。但由于传真具有易伪造,电子邮件和微信等电子证据内容具有易被篡改的风险,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很难单独认定其证据效力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需要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在当前疫情肆虐的环境下,商业往来受到极大影响,当面签署合同或者物流传递签署合同的方式均有现实困难,不得已的情况下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订立合同,但提示注意以下:

(1)保存与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签订合同的相关证据,如合同磋商谈判的过程文件、发货记录、收货记录、转账支付记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交易的相关证据;

(2)采取固定的或经实名认证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邮箱、微信账号等电子交易记录,并确保该电子数据储存在原始的设备/数据终端;

(3)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签订合同时应当在交易中以文字方式载明签订背景,以便于还原合同订立时的背景;

(4)在疫情影响降低/消除,或条件具备时,应当及时更换为加盖公章的纸质合同文本;

(5)可采取电子签章的方式签署合同,以规避风险。

53、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从而无法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的怎么办?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如果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即并非无法交货)或者迟延交货未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未对相对方明显不公平的,那么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倡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原则上不支持解除合同。违约方可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即无法交货)或者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或者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通过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也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承担比例。倡导双方通过协商合理分担损失或者通过达成新的交易等方式弥补损失。

54、在此次疫情发生前企业就延迟履行合同了,之后受疫情影响未能履行合同的,企业是否可以主张减责或免责?

不可以。由于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出现前,因此疫情与迟延履行并无因果关系,不得据此免责。至于疫情出现后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先期的违约行为导致,应当由违约方自负其责。

55、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到,但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供货方可以主张顺延交货日期或工期吗?

可以。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必然会导致生产周期、备货周期等缩短,而这时由于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情况所导致,并非相关企业因自身原因或过错行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交货日期或工期可以合理顺延。倡导双方通过协商采取分批分期交货、加班加点赶工期等方式,尽量减少交货日期或工期顺延所造成的损失。

56、来自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城市的货物可以拒收吗?

2020年1月29日世界卫生组织官员及专家已明确解答,因新型冠状病毒在物体表面存活时间短而不会通过接收包裹传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若买受人仅以货物或包裹来自于疫情严重地区而拒收,并不能构成拒绝收货的法定免责事由,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7、因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金融机构是否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金融借款合同一般会约定如借款人出现逾期支付利息等违约事实时,金融机构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如借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件未成就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是否系因疫情导致的。如疫情导致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困难、无法及时还款的,对于金融机构提出贷款提前到期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8、因延迟交付期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怎么办?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在合同无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不可抗力

59、本次疫情是否构成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吗?

是。《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现已废止,但仍具参考价值)第三条第三款中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对比而言,新冠肺炎同样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爆发迅速、传染率极高且尚未有针对性治疗药物的特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1号公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对疫情采取延长春节假期、暂停交通运输、对疑似感染病人进行强制隔离等行政措施。因此,对各合同当事人来讲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值得说明的是,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此外,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60、受本次疫情影响,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履行合同,不履行能否免责?

不一定。从目前疫情蔓延程度和影响程度看,湖北省武汉市受到严重影响,对于其餐饮、旅游、娱乐、交通、市场等行业的影响众所周知,但是其他地区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各不相同,并非都能达到武汉的“影响力级别”,即不是所有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都会出现违约、都会导致无法履行,需要结合个案来观察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因果关系和影响力的大小。

在不可抗力的出现构成合同不能履行唯一原因的情况下,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则可免除全部责任;若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仅应免除该部分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可抗力仅会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不可抗力消失后合同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该部分迟延履行的责任可予免除。

61、本次疫情人尽皆知,企业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三大义务:通知义务、减损义务、证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该条规定了债务人的不可抗力通知义务和证据的提供义务。通知对方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不是通报有关情况和理由)并提供证据,是债务人基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通知时间的规定,应当依据合同规定的时限作出通知,如果超出规定时间仍未通知的,应当视为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通知义务,对因迟延通知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原则上当事人应在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影响时通知对方。

在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双方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例如:协商解除合同、对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的,对其履行期限适当展期、重新订立合同等。

6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需提供什么样的证明?

视情况而定。希望向合同相对方主张不可抗力并要求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公告;(二)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三)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四)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如下文所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63、因本次疫情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企业能单方解除合同吗?

能。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不可抗力并不当然解除合同,主张合同解除的一方需要履行通知和证明的义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三个月内主张,否则不予支持)。

64、在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中,如何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对“不可抗力”的存在负有证明责任,企业需要留存相关证据。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有些国家对疫情影响不了解,企业应尽早取得相关部门对本次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的证明。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网址:http://www.rzccpit.com)。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各分、支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是指其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

不过也需注意的是,中国贸促会证明在国际上虽具有较高权威性,但在发生跨境纠纷时,并不当然免去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责任,故当事人仍应注重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
65、企业向境外合作方出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不可抗力证明是否就能当然免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确认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包括自然灾害、突发的异常事件(如本次疫情)等客观存在的事实的真实性,但对该等事实的发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做进一步的判断。虽然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本次疫情影响,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同,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九、情势变更

66、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定有区别吗?

有。区别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解释确立了合同情势变更的适用。与不可抗力主要区别见下:

第一,适用条件不同。不可抗力适用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情势变更适用于,不可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变化发生后,若继续履行合同则会导致显失公平。

第二,设置目的不同。不可抗力,在于免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而情势变更,在于通过适用公平原则,由法官裁量来解决合同双方的权益失衡,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适用于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而情势变更仅适用于合同关系。

第四,权利性质不同。不可抗力属于形成权,只要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情势变更属于请求权,要通过请求法院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不可抗力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而情势变更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67、企业可否因本次疫情的影响,依据“情势变更”要求中止、变更履行合同?

可以,但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且“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通常非常慎重。

如双方协商,可对合同中止、变更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加以明确。否则,对于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法律并无统一规定,虽有个别案例如(2018)鲁 06 民终 268 号案支持了 “情势变更”的主张,但该案件有其特殊性,不具备普遍适用的条件。

适用“情势变更”需具备以下要件:(1)须发生客观情势的重大变化,以致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此种重大变化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此种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亦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从而区别于正常商业风险;(4) 当事人在缔约时尽管无法预见,但又尚未达到不能避免、不可克服之程度,不构成不可抗力。

我们建议,在无法运用不可抗力进行救济时,可以考虑依靠情势变更之规定,要求法院酌情裁量,予以补偿。然而,由于情势变更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且情势变更制度法律依据不足,从司法实践上看,法院在认定情势变更时较为严格和审慎。较高的判定标准和较大的司法裁量权,致使当事人在依靠情势变更寻求救济时,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困难较大。

此外,主张疫情构成“情势变更”情形时,应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选择主张“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论证的核心应在于疫情的不可预见性,以及对于合同履行造成的现实障碍以及继续履行所产生的“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可通过如下几点判断:(1)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2)显失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3)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4)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例如受疫情影响无法营业的商户租金,可通过尝试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68、买卖合同可以履行,卖方可以主张因疫情影响需要增加合同价款吗?

不可以。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合同可以履行,说明不存在“不能克服”的情况,卖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擅自要求增加合同价款也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故一般情况下对于卖方要求增加合同价款的请求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卖方有证据证明是受疫情影响且远远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除外。

69、买卖合同中,对于已交付的货物、设备等,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检验,是否发生视为检验合格的法律后果?

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无法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检验,并非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及通知义务,相应的检验期限可以合理顺延,不发生视为检验合格的法律后果。


(下期待续,敬请期待)